“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日期: 2010-07-25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于2004年2月在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某某苑”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看管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工作10天,每天24小时(早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每月工作240小时,上班时吃、住均在车库内,晚上车辆少时可休息。原告认为其休息日进行了加班,但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曾为此提起仲裁,但仲裁委逾期未裁决,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2月至2009年4月13日延时加班工资32,930.1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8,927.36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每月工作10日(做一休二),故主张休息日加班依据不足,对于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看管员,工作有其特殊性,夜间无车辆进出时及一次巡逻完毕后可休息。一般来说居民小区夜间及凌晨车辆进出情况较少,夜间的几次安全防范性巡逻也无需花费整晚时间,故原告主张延时加班依据不足,对于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亦难支持。现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8,000元,已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工作,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值班与加班的认定。“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值班”是很多单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由此提出劳动仲裁,甚至提出天价赔偿的很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没有“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关于值班与加班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值班不等于加班。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就是加班,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主要理由是法律对值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将值班和加班截然区分,客观上会使用人单位以值班替代加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值班也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劳动者也因为值班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休息权利。

    “加班”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要认定“值班”是否就是加班,先从加班的法定要素加以分析。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按照不同情况,加班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劳动者是值班还是加班,可以从以下三个要素来认定:一、是否在本职工作内。即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因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作出的安排”。如果符合这一定义,则可认定为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义务就是支付加班工资,但安全、消防、假日值班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有失公平;三、是否可以休息,加班属于上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休息,但值班很多是防止偶发情况发生,值班者可以休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因此,对值班要区别对待,如果值班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可参照加班规定,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值班属于公益或者义务,可让企业劳动者合理分担,即让全体劳动者均分义务,以避免值班成为一种企业变相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