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已判归他人的房屋抵押贷款,构成诈骗

日期: 2001-01-01

○ 汪波克 邱坤

[案例] 

李某于2000年购买某小区别墅三套,2002年,因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失败,欠下张某大笔债务,被张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李某购买的三套别墅抵偿给张某,法院依此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虽然法院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但双方未及时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李某因其他债务缠身,趁房产证未过户给张某之际,用该三套别墅做抵押,去银行贷款300万元还债。直到半年后张某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银行才知道李某的房屋已判归他人的事实。银行向律师咨询:能否以贷款诈骗罪去控告李某?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要看其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较大。本案中,李某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比较明显,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取得贷款是其犯罪与否的关键。贷款诈骗行为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行为。

这里,李某用已判归他人,尚未转移权属的房屋抵押贷款,是否是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情形呢?虽然李某用于抵押贷款的产权证明不是伪造的、虚假的,但是他向银行隐瞒了房产已判归他人、房产权属已经不属于他所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讼争的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为准。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签收法院调解书后,李某的三套别墅的产权就已经发生转移给张某的法律效力。李某隐瞒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自己的事实,利用产权证书未变更登记的时间差,又去骗取巨额银行贷款,其主观恶意和客观表现都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要件,因此,银行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