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事件中没有赢家

日期: 2001-01-01

——兼谈该事件中折射出的企业法律风险

金鹰

                          

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争端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达能集团5月9日已正式宣布启动相关的程序应对未经合法授权的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而娃哈哈集团也随即作了将“奉陪到底”的明确回应,这些言论表明双方在经历了公开口头对峙和秘密谈判两个阶段之后,将开始真刀真枪的法律大战,媒体和局外人均期待着这场即将展开的好戏,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去反思一下这一事件:

    首先,达能集团在这一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为很有意思,达能集团作为欧洲排名第三的食品集团,在八十年代初就已进入中国,这家行事低调的法国公司,在二十年间逐步在中国布局,悄悄地入主了中国几乎所有知名的饮料企业,这么一家经验老道的跨国行业巨头,居然宣称在七、八年时间里,对娃哈哈那些非合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一无所知,显然不能令人信服。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据说达能集团在与光明合作的过程中就曾采取了类似“先沉默纵容、并在关键时刻突然发难”的方式,最终得以低价增持了光明的股份。所谓“放长线吊大鱼”,法国人显然对于中国这句古语有相当的心得,而这正是这些跨国企业的老辣和可怕之处,娃哈哈事件再次提醒国内企业,在引入外资合作者时,必须对这一点保持清醒的认识。

    再看宗庆后,根据达能集团在新闻发布会中透露的情况,达能在去年12月份就曾就非合资企业的收购问题与宗庆后达成过一致,但时隔半年,宗庆后突然醒悟过来并后悔了,并且一改其往日相对低调的行事作风,频频接受各家媒体的采访,时而张口含冤、时而高举民族主义大旗、时而又威胁要重起炉灶,与其一贯自信沉稳的风格大相径庭,这都反映出他内心对这一事件的恐惧和手足无措。企业商标本身就是企业的重要财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像“娃哈哈”这样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从这点讲宗庆后的失态完全可以理解。不过令人叹息的一点是,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样涉及企业商标权属的重要合同,在其签订后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娃哈哈居然一直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中条款的不合理及其在法律上的杀伤力,从而提早采取弥补和防范措施,要直到达能集团已经兵临城下,才仓促应战,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应是一个成熟、稳健企业的应有作风。

在这次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事件中,舆论有一种观点:认为是达能这家老牌跨国企业在十年前给刚刚起步发展的国内企业娃哈哈设了个“圈套”,而娃哈哈由于经验不足上了法国人的当。但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有两个明显经不住推敲的地方: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可能拿“签约时水平不够”来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抗辩理由,这种理由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次,并不是只有跨国企业才会利用合同,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是同样的合同条款,仅仅把达能换成任意一家国内企业,娃哈哈今天面临的局面难道就能有所改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合同就是合同,既然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游戏规则,任何一方想违反,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根据笔者在工作中的了解,合同谈判和合同管理,特别是履行期限较长的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管理一直是国内企业的一个软肋,企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往往只关注一些体现当前利益的条款,对于涉及合同后期履行和变化情况处理的条款则不够重视,往往会轻易在这些条款上做出让步,而后面就在这些条款上吃亏。合同签完以后,又往往将合同直接放入档案室,直到发生纠纷才会把合同拿出来看。笔者认为要根本改变这种情况,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关于合同谈判和合同管理的指导,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大型企业中推行企业年度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企业年度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经营年度对该年度内企业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尚在履行期的合同以及其他方面法律风险进行综合性的法律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改进和风险防范。形象地讲,这就像是给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体检”,那些合同是健康的,哪些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般都可以通过这种“体检”被发现,并及时得到控制。

再回到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上,笔者认为这一事件如果最终真的走上诉讼途径,肯定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的双输局面。达能的做法虽是欧美公司的典型方式,但从中国传统观念的角度,却很容易被看作是“小人之为”,故其虽然可能在法律上占上风,却将在舆论和民心上失分,加上娃哈哈职工、经销商对宗庆后高度一致的拥护,因此即使达能胜诉,手里的合资公司也将变成一只不再会生金蛋的普通母鸡。因此,最佳的解决方式还是谈判,达能退一步,宗庆后也退一步,双方最终就合同条款修改达成一致,当然娃哈哈需要为这一合同修改支付给达能相应的对价。不够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无论谁是这次事件最初的导演者,最终的结局都不会像原来设想得那么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