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有住房也有限制
○ 邱坤周晓菁
[案例]李先生2002年入住新购的一套大户型住房后,将原有的一套面积76平方米住房出租给一对在杭打工的赵先生夫妇。租赁合同当时只签一年租期,但合同期满后,双方了解多些,互相也比较信任,李先生说,合同不必再签了,我暂时也不想卖房,你们就住下去吧。至今赵先生夫妇住在这套房里已有将近三年时间了。最近,李先生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一位生意伙伴知道后,提出以80万元现金购买他原有那套住房的要求。李先生考虑后答应了,双方在中介公司处签订合同,预付了15万元定金。当李先生通知赵先生房屋已出售,让他尽快迁出时,赵先生感到很突然。李先生给他讲解了自己的难处,并说房屋转让合同已经签订,不能继续出租。但赵先生听说转让价格后,马上提出自己也愿意以此价格买入,李先生称合同已订,定金也收了,不能更改。于是双方产生纠纷,李先生向律师咨询:他和赵先生之间已现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出售房屋,必须转让给承租人吗?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这项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在出售自有房屋时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对此问题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结合本案,李先生将正在出租的自有房屋出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通知承租人赵先生的义务,并首先征求赵先生是否愿以
同等价格购买房屋。因为早在李先生和赵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时,赵先生就依法享有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表现在当出租人李先生向第三人出售房屋时,赵先生就可以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虽然本案中李先生说双方已经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但租赁事实存在,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视为租赁合同存在。在此情况下,赵先生出卖租赁房屋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就是对赵先生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还规定:出租人未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他人间的房屋买卖无效。所以,本案中,如果李先生和赵先生就房屋转让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先行取得赵先生的同意,赵先生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先生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