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第一期)

日期: 2020-05-18


     2020年05月15日,本所房地产一部开展2020年度第一期部门内部培训,由刘莺律师主持,房地产一部九位成员及屠惠英律师一起到场参加学习。培训由四位律师分别围绕当事人陈述、自认、免证事实、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四个主题进行分享。

     屠惠英律师就当事人陈述主题进行分享。她总结《新证据规定》在当事人陈述上表现出强化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罚两大特征,并结合自身经验向年轻律师提出五点建议,最后以一首风趣的打油诗结束了该主题的分享。

     郑聪律师就自认主题展开分享。首先,仔细对比了新旧证据规定中涉及自认的规定。对比发现以下较为明显的特征:增加了自认的形式、降低了撤回自认的门槛等。之后,就学习新规时的疑问向在座的各位律师请教。诸如,如何在庭审中避免对方滥用撤回自认等,引起在座律师的热烈讨论。

     金德聪律师就免证事实进行分享。他认为免证事实虽然仅涉及一条规定,但其中的变化十分值得深入研究。其一,新规中首次将定律列入免证事实;其二,限制了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事实纳入免证事实范围,仅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李齐律师就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他结合自身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经历,从实操角度,以提问形式介绍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完整过程。最后,结合近期热点案件与在座律师讨论律师调查取证权限。

     金鹰律师认为《新证据规定》的出台体现出最高法在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平衡中偏向效率,是对于部分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问题的权衡。《新证据规则》的出台对于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应在庭审前将工作做得更细,不能局限于准备对我方有利证据,要尽可能全面考虑案件中的事实,包括不利的事实;如真在庭上遇到不了解的事实应申请法庭给予一定时间核实。

     陈娇娣律师对金律师的观点表示十分赞同,并表示今后在庭审中,尽可能争取法庭允许经办人发言。由于《新证据规定》明确了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也可构成自认,今后书面材料要更加“突出重点,惜字如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