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第二期)

日期: 2020-05-25


     2020年05月21日,本所房地产一部联合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开展2020年度第二期部门内部培训。刘莺律师主持,房地产一部八位成员及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五位成员一起参加学习。


     吴浙玲律师就证据保全主题进行分享。通过对比新旧证据规定发现,《新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保全申请书内容要件,将利害关系人纳入申请主体,将申请期限确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此外,吴浙玲律师将公证与证据保全关联起来,因实务中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比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更加常见,希望在座各位年轻律师能熟悉公证的条件和管辖相关问题。


     刘莺律师就书证提出命令展开分享和思考。她从形式要件、时间限制、申请对象、内容要件和不利后果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于法院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的考量因素这一重点问题,刘莺律师结合近期处理的案件展开阐述,让在座年轻律师加深理解。


     周之斌律师就电子数据进行分享。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在《新证据规定》中达五条之多,周律师从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出发,分享了新规中对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依据,并广泛查找相关案例总结了三类典型电子数据(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的质证思路。


     刘效权律师和马幼蓝律师各自分享了执业过程中的相关案例,重点强调办案过程中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希望年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严谨的态度做好证据保全和证据公证。对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刘效权律师表示,随着目前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和高速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将会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但同时电子数据的调取、真实性认定等问题也对司法机构和执业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