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第三期)
日期:
2020-06-05
2020年06月04日,本所房地产一部开展2020年度第三期部门内部培训,由刘莺律师主持,房地产一部9位成员到场参加学习。此次培训延续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题,从鉴定、期限、质证、证人证言四个方面展开。
陈姣娣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新证据规定》,为各位律师全面、细致地梳理了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确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意见的质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并提醒年轻律师启动鉴定一定要慎重,如鉴定不出理想的结果则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此外,陈姣娣律师强调,对于鉴定报告,特别是建筑工程类鉴定报告,一定要逐字逐句看,可以对其依据、结论、明细表内容提出异议。她建议在座律师学会有技巧地与专业人士沟通,律师就是在这样多次深入交流中学习专业知识,并结合自身法律知识总结提升办案水平。
傅宏杰助理、王勉助理、潘君超助理分别就期限、质证和证人证言对比新旧证据规则。在座各位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针对上述规定变化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陈姣娣律师认为,目前,相较于实体,律师轻视对程序的关注和学习,其实程序上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极为重要,一旦疏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希望年轻律师借本次新证据规定的出台实施的契机重视程序法的学习。但也需注意不要被习惯性思维束缚,如期限确定一定要以法院通知为准,不能根据以往经验想当然认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