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日期: 2022-07-07
作者: 高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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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筑设备租赁已是目前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常见事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同样成为了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频案件类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方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方的合同类型。


由于建筑设备租赁处于建设工程项目流程的较末端,缺乏完备行业规范,常常因租赁合同约定不够详细及实际履约过程粗放等,导致最终租赁款项的催收与回款成为“老大难”。本文拟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该领域交易过程中实际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缔约、履约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风险提示,以期避免相应争议的发生。


一、合同条款需清晰明确


1、合同主体条款


现实生活中的建设单位既有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公司租赁钢管、扣件、顶托、钢网等零部件器材用于施工,同时也存在租用起重机、挖机等特种设备的情形。对于需租赁大型特种设备的承租方而言,在租赁初期就应对出租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考察,了解出租人的经营范围、设备所有权归属及是否按期进行年检、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具体情况。


此外,建筑行业中同时存在由施工企业项目部作为特殊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履约并付款的情形。此时作为出租方的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该项目部是否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其缔约行为是否能对背后的建筑企业法人同样具有约束力。若经审查发现该项目部章中被建筑企业直接注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出租方此时应拒绝与项目部签订合同,而是要求前来缔约的承租方代表以建设单位公司作为缔约主体签订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


2、租赁标的条款


根据租赁的建筑设备的种类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于大型特种设备出租时需要检验合格证明、备案登记等,而对于普通建筑材料如钢管、扣件等在进行租赁时双方应侧重于标的物数量的核算上。故租赁标的条款中应列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质量标准、计价单位、结算周期、租金包含范围、赔偿价等关键信息,若涉及设备年检事宜、操作租赁物人员的资质问题,应一并予以明确,必要时经核对后将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附件留存。


3、租金计算及结算条款


租金的计算与结算是交易过程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不明确约定对于合同双方均存在较高的风险。故合同双方在缔约时需要设定详细的条款加以约束:如明确租赁费用的计租标准,是按月、天等计租还是以工作量计租;明确租赁费的具体内容,防止在结算时产生额外费用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出现;设定退场后几日内需进行最终结算;何种情形出现时租金不再计租条款;关于损耗的赔偿问题,赔偿标准系按合同价格还是市场价格为准;损耗申报的时间及流程等。


二、履约过程需精细


即使签订有内容齐备、条款详尽的合同,也并不代表完全阻断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如果疏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再完美的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也是捉襟见肘。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下列关键事项应给予足够重视,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最终争议的发生。


(一)对外出租的建筑材料数量需详细记载


由于需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故在合同签订之初对于建筑设备租赁物的种类、数量及租赁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租赁物以实际为准“”租赁数量及时间以实际为准”。在实际履行中,这就对出租方的履约管理提出了精细化要求。此种情形下,出租方对履约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为避免争议出现,出租方在每次发货时应制作相应的进、出场单,详细记载每次对外出租的建筑材料种类、数量及租赁期限,并要求承租方在接收时便及时安排有权工作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二)运输、交付接收过程不可缺少相对人签章确认 


设备运输会产生运费,很多工地上还会产生进出场费用,以上款项由谁承担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当合同中未予明确哪方承担运输、装卸费用时,出租方在发货前就应及时与承租方进行微信沟通,商议租赁物的运输交付方式,并约定好风险承担,否则一旦出现租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将是合同履行中造成的最大的损失。同时在前述的进场单及出场单中应载明租赁设备运输到达的建设工地的具体位置,明确租赁物使用地,以防后续双方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管辖发生争议。


当出租方承担发货运输义务的情形下,将租赁物送到现场时,若交易相对方不在工程现场,往往在进场单上接受设备的就是建设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因建设工地人员流动性极大,当签收人员多次不一,且相关签收人与承租方之间没有书面的雇佣证明或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发生争议时承租人不认可相关设备已由实际签收并使用。为避免此种情形出现,出租方在运输到场时应尽量要求交易相对方到场签字或盖章,若实际存在困难,应通过微信或短信方式书面征求其同意后,要求其给予具体认可的人员姓名后,由该人员进行设备的接收工作。

 (三)发现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


对于承租方而言,在接收租赁的设备及材料时,需及时对设备材料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未通过合理方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均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当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需及时反馈,要求出租方提供解决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承担更换设备期间相关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合理损失。


(四)当工程完工或出现意外停工时需及时返还租赁物


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物依约交付给承租方后便开始计算租金等费用直至租赁物退还为止。工程顺利完工时,承租方往往会依约清点租赁物及时返还,但当出现工程因为各种原因意外停工、窝工时,焦头烂额的承租方往往会忽略将情况通知出租人以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此,当工程停工后,施工方应在预估停工时间的情况下,及时决定这些租赁物是否应该退还出租方。另外,若出现租赁物遗失实际返还不能的,也应尽快汇报出租方,与其协商进行相应的赔偿,防止巨额的租金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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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昊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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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