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

主持人:王建东教授 “商榷与探索”栏目由本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主持,围绕工程建设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展开思考,诚邀各位“多出难题”,共同“破解难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类案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 五、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应适用专属管辖,另有观点主张劳务分包仅提供劳务服务,不涉及施工管理,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而不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诉讼实务中管辖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构成诉讼起点。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及专属管辖规定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实践中的类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类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类案
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理论与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属于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施工合同问题,法律规范中未给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的一个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包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尽明确,也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类案异判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没有争议,出现上述类案异判的核心分歧在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持肯定观点,结论自然是适用专属管辖,持相反意见,结论自然就是不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一般劳务合同间的区别应是界定此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上面(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案从主体,双方间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的程度,工作侧重点等方面进行考量是符合建设工程实践的,得出的结论也是中肯的。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就某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之后,将工程劳务作业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容易发生混淆的原因在于它们指向的对象都是劳务作业,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建设施工合同派生出来,其与一般劳务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总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资质制度改革前,劳务公司是有资质要求的;一般劳务合同的主体无要求,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等。 2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作场所和时间一般不限定;一般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则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作场所和时间一般限定。 3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一般劳务合同劳务需要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 4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一般的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就有报酬请求权。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有相关规范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5条规定:“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谢勇法官也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1从《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劳务分包合同以“交付完成质量合格的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为侧重点,应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纳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畴。
五、结论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区别与一般劳务合同可以从以下角度区分: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总承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企业; (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作场所和时间一般不限定; (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 (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注:
作者简介 钱卓婷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律师助理,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