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

日期: 2022-10-18
作者: 高昊天


何为“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为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前不久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人身安全令司法解释)第三条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同样认定为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于离婚案件的影响


(一)对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审判实践中,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实际破裂。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也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家庭暴力不仅会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真心悔改,只要受害方坚持不愿调和,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即使不是暴力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目睹施暴过程同样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他们同样也是家暴行为下的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下,人民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对受害一方应适当照顾,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的过错行为,体现法律对于弱势一方的倾向保护。


(四)家暴受害者有权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也进一步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要求离婚的,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施暴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庭暴力”认定在个案中的“困”与“术”


在笔者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进行离婚纠纷的案例检索时,发现90%以上的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无外乎如下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家暴的情况,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家暴行为。如今夫妻之间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是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个案中家暴认定难、判离难的实际原因还是婚姻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严格的证据审查,在倡导办案过程精细化的当下,审慎审查证据是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判案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及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很多受害方往往在初期都不会刻意保存证据。而离婚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同其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在举证责任上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由受害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再由法院判断受害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但该法施行以来,还是因为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当事人都难以提供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导致不论是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别程序亦或是后期的离婚诉讼中,都容易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诉请,不利于受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此次新颁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细化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律师建议,当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应做好取证意识,在起诉前尽可能多的固定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在遭遇家庭暴力行为后,应即刻报警求助,拒绝和稀泥式处理,要求警方依法进行调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施暴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若暴力行为导致了身体伤害,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将受害部位拍照留证;带上上述证据前往街道、居委会或妇联等单位求助,并保存书面记录(以上行为尽量在同一天完成)。若施暴方事后主动认错保证悔改,应保留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载明施暴事实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相关行为。


律师简介

高昊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