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刑见——串通投标的罪责与防范

日期: 2023-09-14
作者: 高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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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昊天

一、前言



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中,不乏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可能由于侵权、合同违约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因为违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还可能会因为某些触碰底线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贯穿其经营过程的始终,从项目融资、工程承揽、项目施工以及结算阶段都可能因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刑事责任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是不能承受之重。加强法律意识,精准识别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规避,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稳致远。


获取项目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根基,而招投标是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获取工程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屡禁不绝,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现已成为相关部门净化市场经济环境、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重点工作目标,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浅析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与防范。

二、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2018)川2002刑初221号

被告单位千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公司”)于1993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被告人马某1任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马某2任千某公司执行董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唐某任千某公司预算科科长。2012年至2017年,经马某1的许可,由马某2、唐某具体操作,千某公司多次与其他公司串通,对资阳市的多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被告人马某2、唐某借用江苏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某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对“资阳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6个项目的附属设施及市政、景观园林建设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4800673元的报价中标。上述部分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系经被告人马某1同意后由被告单位千某公司支出,且上述参与围标公司标书中的报价均系由马某2、唐某等人商量确定。

……………………………………

8.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2、唐某借用福建联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华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使用千某公司自有资质,对资阳市监管中心迁建施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千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上述参与围标公司的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均系经被告人马某1同意后由被告单位千某公司出资,且上述参与围标公司标书中的报价均系由马某2、唐某等人商量确定。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千某公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马某1、马某2、唐某作为千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或具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千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马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两种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人”“投标人”的定义,结合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同样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


(4)投标施工企业及投标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标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投标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决策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人员,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如前述案例中的马某1。


投标企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具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人员,如施工企业的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主管与员工、项目经理等,如前述案例中的马某2、唐某。


(5)借用投标企业资质的实际投标人。实施施工人借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参加招投标活动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被借用资质的企业对借用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知情的,作为串通投标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故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换言之,无论行为主体的动机何在,只要其出于故意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于招投标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极具竞争性质的以市场选择为基石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交易方式,数个投标人串通“围标”或与招标人串通获取内幕消息、沆瀣一气的行为将直接限制或者排除招投标的竞争性,不仅将侵犯到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4.客观方面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分为两类,即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包括如下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相关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立案标准】

《招标投标法》对一般串通投标行为,规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串通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或是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方能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之内,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202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使得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及企业自身陷入刑事风险。为避免相关犯罪的出现,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招投标、串通标投标行为、中标效力,不仅《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部分地方政府住建部门更是出台了实施细则。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获取外地项目时尤其要注意当地政府住建部门发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甚至引发刑事风险。

(二)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1.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作为投标人,不应为获取利益组织或协助其他投标人进行前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

2.作为投标人,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切实注意防止出现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导致虽未有串通投标之犯意,但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情形,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

3.作为投标人,要注意规范与招标人的关系,保持距离适当的沟通行为,不要出现向招标人许诺利益;要求招标人指定中标对象;向招标人打探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向招标人询问投标文件方案等行为。

(三)加强企业合规风控管理



施工企业自身应当注重内部合规建设,建立风控监督体系。公司首先应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招投标制度,以及定期开展法律培训的方式,加强内部人员对于招投标领域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相应风险的防范,防止经营混乱。其次应尽量避免出现将企业资质借与他人投标的情形,加强资金使用和公章使用审核,防范企业资金和公章被利欲熏心的内部人员用于串通投标。最后当企业在日常核查中发现公司人员存在为获取项目开展串通投标行为时,应敢于自查自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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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昊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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