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服评标结果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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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之斌
“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会投入大量精力、心血,所以投标人对于评标结果非常重视。若评标人对于评标结果不服,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本文针对该些救济途径进行简单分析。

Part.01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提出异议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对异议主体的定义为:“一、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主体,限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因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已使或将会使其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人,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即本法第25条所规定的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的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招标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或本部门以外的供应商、承包商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综上,结合前述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能够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至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亦可以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的主体。
2、受理异议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前述规定,受理评标结果异议的主体应是招标人,投标人应注意不应找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
3、提出异议及答复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4、异议申请的构成要件
笔者暂未找到对全国范围内关于异议制度具体实施形式的相关规定,但结合部分地方文件规定,例如《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条、第五条,《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笔者认为提出异议申请的异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需注意的是,投标人提出异议时应当由基本的事实和线索,不应出现“为了异议而异议”的情形。

Part.02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投诉主体
同异议制度,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主体亦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受理投诉主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综上,对于受理投诉的主体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进行详细区分。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必须异议前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前述规定,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则必须先向招标人进行异议,若招标人未回复异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投标人方可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4、投诉相关时间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5、投诉书的构成要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各地也对于投诉书的格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基本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一致,例如《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需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还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所以投标人在进行投诉时,必须注意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等细节事项上的规定,避免因投诉书形式不合格被不予受理。
6、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综上,投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注意是否有前述情形,避免出现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Part.03
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满的,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投标人若不服评标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异议和投诉的权利,但需注意不能空穴来风,更不能捏造事实恶意异议或投诉。

作者简介
周之斌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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