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能否倒推出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 2023-11-30
作者: 桂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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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桂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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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民工往往并不直接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雇佣,也未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时,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就会成为其救济路上无法绕开的话题。


近日,笔者遇到一案件,一农民工受工地班组长雇佣,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由于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已为整体项目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代为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后,该农民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依据工伤认定认为其与总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总包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此引出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工伤认定能否倒推出存在劳动关系?


02

观点

观点一:


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实际招聘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依据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一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依据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支持案例1:(2014)简阳民初字第3030号——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支持案例2:(2015)浙绍民终字第1149号——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须结合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出勤考核等因素综合评判......上诉人提及的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等同于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两者不属同一法律概念,亦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观点二:


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法领域的传统理论一直认为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有观点以此为依据,认为工伤认定可以倒推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案例1:(2017)冀民申6767号——工伤赔偿的第一步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违法分包方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意味着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案例2:(2021)粤0307民初34235号——根据原告受伤前在被告二处劳动,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二支付医疗费、出院后原告是与被告二签署了《工伤协议书》,均可证实原告与被告二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已在工地施工多日并陈述通过该项目组长王界领取工资,鉴于未有证据显示原告与王界两人之间存在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故可认定原告是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


03

分析

笔者支持观点一,理由如下:

1、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施工具有时段性,甚至出现同一农民工在同一时期辗转各工地工作的情况,因此若认定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会导致建筑企业的用人成本激增,还会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


2、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根据该通知第1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然农民工的工资往往由总包单位(建筑企业)设立的民工工资专户发放,但是实际款项的发放需经其班组长确认,因此难以利用该条推断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该通知第4条提到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双方存在合意,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劳动者)甚至并不相识,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建立从属关系的合意。


04

案件结果

引言中提到的案件的结果是:仲裁委裁决由总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认为农民工是建筑项目从业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虽然裁决书并未就此问题详细展开,仍可窥见仲裁委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态度倾向于观点一。








作者简介

桂路露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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