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从公众号发布节日图片侵权事件说起

日期: 2024-01-09
作者: 陈丽平 郑璋毅


图片

东鹰原创  文|陈丽平  郑璋毅 


“我司在公众号中发布了一张节日图片,被某公司发函告知我司未经授权,在图片中擅自使用了该公司字库中的字体,构成侵权,要求我司进行赔偿,我司是否构成侵权?”,这是笔者律师团队最近收到的咨询。


文字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在笔画和结构上有着固定书写方式,即使是这样,不同人写同一个字,形象也完全不同。文字是社会发展交流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媒介,不同文字形象在商业运用中也在逐渐产生相应的权利冲突。笔者查阅相关规定和案例,作如下分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相关领域,具有独创性字形的文字,具有美术意义,蕴含了创作者的大量心血,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司法案例



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有单字作品的侵权情况出现,字库中自动生成文字字体产生的侵权问题同样也不容小觑。对于使用字库中字体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案例一:认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正诉暴雪案【案号:(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其字库中的每个汉字的字型与其字形原稿并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亦不是字型原稿的数字化,且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其字型原稿。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因此认定暴雪公司侵犯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此可见,这种由字库衍生出来的字体并没有直接被确认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是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的产出,认为是对软件本身的著作权利益的损害。


案例二:认为构成美术著作权侵权


字库中的字体著作权利与一般单字的著作权能否一概而论,一直存在争议。


胡博剑诉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字体作品的复制权一案【案号:(2022)粤0604民初27526号】,尽管胡博剑仅拥有“上首倾城体”这一字形字库的版权,法院依旧对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使用字库中字体的行为认定为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而非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华东师范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字体被内置在软件光盘中、能够与计算机程序一起被安装到硬盘上 就认为这些字体也是“软件作品”。构成美术作品的字体在被进行数字化处理、制成字库并内置于软件中之后,其美术作品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如果其他软件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字库复制到其软件中供用户安装、使用,将构成对美术作品的侵权。


案例三:需结合字体的独创性价值考虑构成何种侵权


在北京汉仪公司诉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等字体侵权一案【案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中, 一审法院认定计算机字库构成美术作品,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整体上是计算机程序,不宜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同时,两审法院也有共同的观点,即“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指出是,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因此,对字库不能单纯地认定为计算机程序,应结合其独创性价值,作为认定其享有软件著作权侵权还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考量因素。


笔者认为,著作权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智慧成果,无论是字库的创作还是单字作品的创作都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字库中的单字能否受到像一般单字作品那样的保护,主要还是看其独创性是否达到美术作品的标准。如果字库中的每一个字都极具欣赏意义,毫无疑问,无论单独拿出哪一个字都是一个无可挑剔的美术作品。可是如果字库中的字只是具备了轻微的区别于其他字形的特征,未必就能享受美术作品的待遇,将它看作软件的一部分,考虑进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也无可厚非。无论是认定为构成哪种侵权,不可否认的是,使用他人字库字体,倾向于认定构成侵权。



三、风险规避



(一)事前预防


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使用字体之前,务必先查询所涉字体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对于平时在使用的免费字体要留意其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当不确定某款字体是否免费使用时,可以搜索对应公司官网,查看关于授权的说明。


2、构建自己的字体


如果公司需要使用字体情况较多的话,也可尝试构建自己的字体,组成字库或者获取对应单独字体的著作权。这样既可培养著作权意识,也可有效规避版权冲突,在广告推广、微信推送的宣传交流中无需再为侵权问题担惊受怕。


3、注意购买字体版权的方式


如需字体商用的,建议直接向具体字体的版权方协议购买,而不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等有可能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无权给予第三方授权的渠道进行购买。


(二)事后救济


1、确认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既要看对应的字体版权是否真实存在,字体的来源渠道是否合规,还应考虑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权利人能否提供权利归属证明等,分析争议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确实存在侵权的可能则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停止侵害。


2、了解诉求,友好协商。虽然字体版权存在着大量的“先养后割”的现实问题,但如确实已经构成侵权,还是要尽可能争取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3、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则在分析前述可否认定为侵权的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还可从作品本身未必具有商业价值,该使用行为确实无法从中获取直接或间接利益的角度,来作为我方的抗辩思路。


图片

 作者简介

图片


陈丽平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


图片


郑璋毅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实习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