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穷人,保护真债主:兼评《拒执罪解释》《拒执罪意见》之突破

日期: 2025-07-29
作者: 潘君超 余哲仡

一、

绪论:

拒执罪的实践悖论与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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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1979年入刑,长期处于“备而少用”状态。其实际追责数量远低于执行难案件基数,形成显著差距。然而,众所周知,该罪实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利器——成功适用的案件往往能有效追回财产。这一悖论呼唤对拒执罪功能定位与实施机制的深刻反思。自2024年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解释》)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拒执罪意见》)对拒执罪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破解上述悖论提供了规范上的可能。



二、

拒执罪适用困境的根源

1

法益定位的内在冲突



传统理论强调拒执罪保护法益为国家司法秩序权威,而非私法债权。此定位导致债权人基于私权保护启动刑事追诉(含自诉与控告),面临“保护目的与法益客体错位”的诘问;

在长期以来“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治理观下,对财产纠纷动用刑事手段存在疑虑,削弱追诉动力,财产引发的矛盾,似乎只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刑事手段是打击阶级敌人的,用刑事手段即便是间接地实现追回财产的目的,或许“犯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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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启动的实务梗阻



当前法院、公安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承办人日常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为打击老赖启动刑事程序,增加准备案件材料、移送程序、侦查程序等等额外工作势必要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经办人员带来成倍的工作压力,也会影响到相关机关原有的工作安排。


三、

构成要件演进与核心突破:

司法解释的澄清与扩张

《拒执罪解释》《拒执罪意见》两份文件,解决了困扰债权人多年的两个问题,通过行为时间前置和行为主体扩张,增强了拒执罪的可适用性,也弥补了拒执罪在保护私法法益上的先天缺陷,此外,明确各个主体在拒执罪办理中的职责,也有利于推动以自诉为主要手段的拒执罪控告流程:


1、行为时间的前置化:“诉前说”的确立

2016年最高院拒执罪案例明确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为起算点,此标准过于宽松,极易使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规避罪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可见,最高法析出过“诉前说”这一观点,在2024《拒执罪解释》严格化时间节点认定,明确行为持续至裁判生效后即可追责。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始于诉前甚至诉讼前,只要状态延续至裁判生效且情节严重,即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此举极大压缩规避空间,强化事前威慑。

2、行为主体的扩张:案外人归责路径

过去拒执罪仅追究被执行人责任,对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案外人难以规制。2024年《拒执罪解释》第5条明确案外人可构成共犯。为被执行人提供隐匿财产、对抗执行等帮助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编织更严密的责任网络。如果有朋友、亲属帮助转移或者以不合理低价接受财产转让,都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


四、

制度协同:

拒执罪追诉机制的优化路径

《拒执罪意见》强化公权力机关协作责任明确了法院移送职责、公安受理审查职责和检察院监督职责。

1.法院移送职责:发现犯罪线索须立即制作移送函、证据清单,全案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受理审查职责:必须受案登记、出具回执,7日内决定立案(疑难案件可延至30日),不立案需书面说明并送达法院;

3.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及法院移送的监督,确保程序畅通。



《拒执罪意见》明确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1.拒执行为侵害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权;

2.曾向公安机关控告但遭不予受理、超期不答复、不立案;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拒执罪改革的本质在于平衡国家司法权威维护与债权人私权救济的双重需求。最新司法解释通过扩张构成要件时空范围、明确共犯责任、构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显著提升了制度张力。未来需以“程序协同”与“规则精细化”为核心,打通从“纸面威慑”到“实践利剑”的关键路径,使其真正成为攻克执行难堡垒的法治重器。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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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君超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省物业管理协会 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债权清收(诉讼+执行)、房地产、物业领域。

在债权清收实务领域,潘君超律师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代理金融机构清收金额超1.5亿元,处置资产超300余件;

在物业法律服务领域,潘君超律师曾为赞成物业、南都物业、广宇物业及多个业委会提供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

在理论研究方面,潘君超律师撰写论文获得第七届杭州律师论坛优秀奖、房地产分论坛一等奖,并参与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2019年《合作开发专题报告》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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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哲仡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省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助理

法学理论硕士


专注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基层治理,曾参与《浙江省房地产业2022年度法律报告》、《浙江省房地产业2023年度法律报告》编写,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课题参与人员;著有学术论文《纠缠于行民之间——闲置土地回收制度重构》、《“停贷”的法教义学回应——以保护“双重消费者”为视角》《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等,曾获杭州市律师论坛房地产分论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