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024.05
文|钱卓婷
2022年底,由OpenAI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ChatGPT横空出世,让人工智能一词变得炙手可热。ChatGPT揭开了以往人工智能在大众眼中神秘科幻的面纱,一时之间,“人工智能将取代人类”等说法层出不穷。ChatGPT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一种,被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其目标是通过学习数据的分布模式来生成新的数据。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其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尚有争议,这给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带来了挑战。
01
什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定义:生成式人工智能指称一种通过学习大规模数据集生成新的原创内容的新型人工智能,它是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形象一点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就像一个学霸,算法模型呢就是这个“学霸”的大脑,算法的训练过程就像是这个学霸对大量知识的学习过程,当我们向这个学霸提问的时候,他会根据以往对大量同类型数据的“学习经验”来找到与我们的问题特征相符的数据,以一定的模板组织后就输出了看起来像是真人回答的答案。
02
生成式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吗?
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通过特殊的算法模型来模拟人类大脑对于数据的学习和处理过程,并输出相应的结果。尽管由于计算机对于数据的处理速度远远超越人脑的速度,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作品的速度也远快于人脑。在追求效率的商业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产作品方面的价值似乎超越了人类在该方面的价值。但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没有产生出和人类同等的智慧,其运行的本质仍然依靠算法程序的严格控制,既无法产生自主意识,也无法模拟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更不存在自身思想对外表达的过程。其本质仍然只是人类提高生产力的自动化工具。由于底层硬件(例如计算机的算力、高昂的数据存储成本以及网速)等的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离突破目前的技术瓶颈或许还有一段距离。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由计算机程序开发者创造出的对象,应当严格遵循民事基础理念下的“人-物”二元对立论,其仍然属于“物”的范畴。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同样也不能拥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从民事能力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也不具有人类最基本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其也无法独立行使和主张民事权利。例如当著作权进行转让时,人工智能由于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达,因此也无法满足著作权转让这项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此外,人工智能也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尚未能达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享有权利能力的程度,因此目前在法律界普遍的共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它只能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存在。
03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著作权客体作出了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该定义来看,独创性是著作权客体的核心要素。恰巧,独创性也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最具争议的属性之一。
首先要明确的是,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多并无法完全独立于人类进行创作活动。当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时,人类和人工智能之间必然会有互动,这种互动体现在人类对输入数据的筛选、排列或者通过指令对程序运算流程施加的影响中。例如,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绘画创作时,人类作者通过对画作进行描述来表达其个人风格,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根据作者输入的数据生成相应的图像,但它的结果并未超越人类作者的创造力。这意味着,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产出作品的速度和数量方面有着远超人类的效率,但人类的独创性贡献在最终作品中依然发挥着不可忽略作用。正因为有人类的参与和独创性活动,作品才得以被赋予特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其背后包含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和智慧贡献,便具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资格。
04
如果受著作权保护,那著作权归谁?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处理了一些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纠纷案件。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国内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件中,原告李某使用开源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涉案图片,并将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另一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文章,以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截去了图片中李某的小红书平台署名水印。李某认为刘某这一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涉案图片生成过程中通过设置提示词、排列提示词顺序、调试参数、选定图片等方式投入了智力劳动,生成的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素,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应归属于原告。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图片发布在另一社交媒体平台,并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此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了“人本主义”的理念,否认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中的主体适格性,将其定位为自然人使用者创作的工具。同时,法院也认可了使用者在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对最终呈现的作品有足够的智力投入与贡献,最终作品反映的是使用者的个人风格与表达,使用者的行为完全具备创作行为的全部要素。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倾向于保护自然人创作者的权利,这无疑对于提升社会创造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是2019年的“菲林诉百度案”,被告百度公司将菲林律师事务所首次发表的文章进行删减后发布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并且删除了原告的署名。原告菲林律所认为百度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辩称涉外文章是使用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并不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图形部分,因此涉案文章中的图形部分不能体现原告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图形作品;对于文字部分,虽然该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本身不构成作品,但涉案文章的文字内容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从本案的裁判观点中可以窥见,法院认为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涉及使用者个人思想表达的文章因为缺少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是因为涉案文章的文字内容是原告独立创作的,而并非完全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从以上两例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的裁判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于程序的使用者,但使用者的权利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审查其在作品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以及作品最终是否呈现使用者独创性表达。

钱卓婷
钱卓婷,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律师助理,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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