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兼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东鹰原创

文|马幼蓝 刘效权
新《公司法》施行,大家关心更多的是五年出资期限,其实,还有一个跟出资有关的,就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加速到期规定变化之大,用更加生猛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一、新《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我们在2006年之前都是严格的实缴制,之后采取20%实缴、80%二年缴足的做法;从2014年3月开始就是充分放开的认缴制。认缴制下,除破产、清算外,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里,规定以下两种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公司具备实质破产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终本、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此种具有实质破产情形的,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势必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九民纪要对这种情形,也认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应该说,新《公司法》施行前,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义务,是以期限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加速到期为例外,即在具备实质破产原因和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支持出资加速到期。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应该说还是采取认缴制,股东依然享有期限利益,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是五年,只不过,从更加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这个五年期限很容易受该法第五十四条影响。因为第五十四条直接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九民纪要》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赋予股东期限利益,除了上面说的两种情形外,债权人不能要求未界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公司法》却直接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径行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出资加速到期。这就意味着,除了破产、清算情形外,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是不能支付,或者是支付不能,只要是到期的债权、没有支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三、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个人认为,是在纠正之前认缴制下存在的种种问题,虽然依然给予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年的认缴期限,但是第五十四条的加速到期制度,以及第八十八条股权转让人补充出资责任的规定,无疑会将认缴制的所谓期限利益打个大大的折扣。第五十四条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一些适用的问题,比如:1.时间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出台的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新《公司法》施行后依据第五十四条的相关审判实践,应该可以确定,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直接起诉公司及公司股东。2.是否入库的问题。相较于九民纪要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则是“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前者是直接给债权人,后者字面理解为股东缴纳出资给公司。债权人依据第五十四条要求股东的出资,是先入公司,避免个别清偿,还是可以直接给债权人,这个有赖于后续的司法解释明确。
作者简介
马幼蓝
马幼蓝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浙江省直优秀女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等职务。
马幼蓝律师自1999年起执业,有25年的专职律师经历,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等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婚姻家事、公司治理及与公司有关的争议解决领域,向个人及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尤其是在继承、公司股权、股权激励方面,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受到客户的好评。
马幼蓝律师撰写并发表有《浅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债中“共同生产经营”之判断标准考察与重塑》;《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概要》等多篇原创专业文章、书籍。
刘效权
刘效权,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高级律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MBA课程教授,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外商投资协会法律顾问,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杭州市九三学社法律服务顾问团副团长,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刘效权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18年的律师工作经历,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刘效权律师有为百余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担任数十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讲授公司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学员数万人次。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