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点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4年2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回应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保护一部分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的权益。下文将进行亮点解读。
一、 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运行之下,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不仅体现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实力存在差异,也体现在消费者面临维权困难、维权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等问题上,眼下消费市场进入新常态,消费习惯、消费形态、消费内容较过去均发生较大变化,如何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课题,具体的实施条例在此时应运而生。 制定者从顶层设计进行考量,意欲建立健全消费市场各个主体共治共享体系。国家层面,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增强消费对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及争议解决层面,推进建设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消费者层面,倡导文明消费,推广健康、绿色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培育良好的市场端需求,促进消费市场良性发展。 二、 回应关切 第九条:针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混淆宣传的问题,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相关信息,同时不得设置条件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自动续费、自动展期服务时,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前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九条:经营者以各种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应当履行其作出的承诺;通过网络、电视、直播等方式进行宣传的,应当能够提供展示真实的经营者信息。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发布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虚假或夸大宣传商品或服务的治疗、保健品、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 以上条款对经营者进行宣传、展示或进行自动续费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大行其道的直播间带货行为进行约束,其介绍、发布商品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保健、养生产品或服务的宣传,禁止进行夸大宣传,引诱消费者购买等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02 回应预付制消费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预付制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在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过去的消费市场,经营者有时会上演直接“跑路”的戏码,留下悲伤的消费者难以维权,在预付制消费领域,如健身房、舞蹈房、美容院等场景尤为常见,甚至衍生出“职业闭店人”这种灰色职业,帮助经营者完成金蝉脱壳。此次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回应,要求预付制消费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时提前通知,并退还无法消费的预付款项。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6日就审理预付制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待后续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规范预付制消费权益保护。 03 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不得采取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信息。未成年人及个人敏感信息,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投递商业性信息或拨打电话;消费者同意接受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便捷的取消方式;取消后消费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 《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对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收集、使用,强调敏感信息及未成年人信息应当依法处理。同时延伸出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后应当尊重消费者意愿,投放广告或拨打电话应征得消费者同意。面对目前网络消费显著增加,各类手机应用、网上商场层出不穷,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明显增大,以上规定有助于经营者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减少过度信息被过度收集。 三、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01 强化经营者真实宣传、信息公开的义务
01 各个端口促进争议解决,力求实质化解纠纷 《条例》明确:建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的争议解决机制,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及时化解争议机制;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有调解意愿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 02 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兼顾衡平经营者的权益 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新增如果是因商品标签、说明书等瑕疵,且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此类瑕疵可以豁免赔偿。同时针对日益兴起的“职业打假人”,《条例》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定性,明确该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等方式骗取赔偿的行为不符合“退一罚三”的认定,且该类行为将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结语
此次条例的出台实行,体现了制定者对建立良好的消费市场体系,进而增强人民幸福感的重视与尝试,回应了消费领域的一些新问题,有助于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最终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消费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已发布部分征求意见稿,期待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推陈出新,为保障消费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雷茁
雷茁,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项目并购、招商运营、物业管理等。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