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自己的银行卡,别一不小心成了帮信工具人

日期: 2024-12-10
作者: 张开颜

一年一度的“双11”,以及即将到来的“双12”“双旦”等购物节,乐于网上消费的人们钱包总是要经受一轮又一轮的考验。当然,受考验的又何止只是钱包,还有各式各类“别人的钱”“明天的钱”。

当前,社会发展连带着消费观念的悄然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选择小额信贷,超前消费成为了他们的日常行为。而在超前消费的背后,随之而来的是五花八门的网贷平台,诸如某呗、某月付、某金条等,越来越多的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额度不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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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似乎是嗅到了“商机”,也看到了超前消费背后的可乘之机。

“信用卡如何快速提升额度?掌握这些技巧,让你额度大涨!”

“额度太低不够刷?3分钟帮你额度翻番!”

不知道大家是否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或是收到过这样的短信。

“信用额度不够用吗?用银行卡刷刷流水,不用几分钟就可以快速提升你的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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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信!

这样的方式,不但无法提升额度,反而有可能因此做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典型案例一



刚毕业不久的小A成立了新公司。由于公司经营缺少资金,小A在网上看到一则可以办理贷款的广告,便添加该广告联系人的微信,想让对方帮助其办理银行贷款。对方声称贷款额度要根据银行流水及征信情况确定,并说小A之前借过网贷,征信不好,需要用小A的银行卡刷流水提高额度才能顺利贷款。小A于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户号、公司基本账户号码拍照发送给对方,并将U盾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对方使用。经查证:小A将银行卡出借后,该公司的银行卡异常交易流水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其中进账流水达500万余元,其中就包括不少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向该卡转入的钱款。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小A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被告人小A积极筹资金弥补被害人损失,属有悔罪表现,同时鉴于被告人小A大学刚毕业又正在创业期间发生该案,其主观恶性较少,且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法院判处小A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九新增罪名,近年来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典型案例二



2024年2月,小甲由于急需用钱,便在网上下载了一款贷款软件,登录软件后一名自称客服的人问小甲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小甲回答需要,然后对方让小甲将自己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号发给对方。随后对方称小甲的贷款申请因流水不足不能放款,但是自己公司可以帮其刷流水,小甲同意后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后查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转移涉诈资金。被查获后,小甲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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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以上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还是会受到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最后,再次强调,办理贷款要走正规渠道,银行卡及其他资金账户决不能借予他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方便,落入“跑分”“刷单”等陷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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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颜

张开颜律师系房地产综合部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擅长刑事案件及各类民商行政案件的处理,现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杭州市妇女活动中心(杭州市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参与编制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程序操作手册,曾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