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人未尽债务披露义务,受让人应如何维权?
维权思路一: 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损失赔偿 双方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往往会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若协议中明确规定出让方就其未尽披露义务所需承担的合同责任,则可明确根据合同约定向出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答复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有约定,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情况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维权的案件中就案由的选择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因目标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股权转让人请求赔偿的行为属于追偿行为,应按照追偿权纠纷进行诉讼;另有观点认为,股权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在于两者赔偿金额上认定逻辑不同。追偿权纠纷可以垫付金额为请求金额,而股权转让纠纷逻辑下的请求金额往往是考虑隐瞒债务后所导致的股权转让价之差额,当然均是在不考虑协议中另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以下以实践中的判例为例加以举例。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终1079号 法院认为:在经营浙江立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期间对外结欠管日梅的借款未及时处理,属于合同约定的由张某某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该债务经法院审判、执行程序,姜某某代其支付相关费用后导致张某某等财产消极增加,理应返还姜某某,姜某某有权向张某某等追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3343号 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协议书,本案张某某通过将拥有的40%的上海亨熹-卜蜂莲花金号毛巾项目的投资权益作为对价,受让了李某某的60%的昆山泰邑的股份,根据张某某与李某某确认的结算明细,双方的利益在2019年3月1日前达到了均衡,结算明细中的计算方式得到双方的认可,但是在股权转让后,张某某因为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业务收到联华超市的发票,上述款项联华超市在实际付款时进行扣除,从而使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结算明细中昆山泰邑的应收款减少,进而影响了双方的总利润等数额,最终影响了双方对于存货的分配金额,故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中的计算方式重新计算后,将136648.46元的发票金额作为超市扣款在昆山泰邑的应收款项中扣除,最终计算出张某某应分配的存货金额为223114.35元,与双方确定的结算明细张某某应分配的存货金额相差81989.07元,该款项李某某理应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某某。
维权思路二: 无约定,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有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约定,或虽有相关约定但由于出让方隐瞒行为致使转让协议未生效的,则受让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向转让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同样是关于“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的答复称:“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为民法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相关公司的股权,股权本身如无权利负担且可以依法转让,则无从谈起存在标的物瑕疵的问题。因此,上述情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该案例援引自广东霆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基本事实:2024年2月,原告通过互联网了解到被告转让牙科诊所的信息,通过线下见面、微信聊天的方式与被告牙科诊所法定代表人余某沟通诊所转让事宜。在询问后,得到被告诊所转让时无医疗纠纷的确切答案后,倪某在签署的合同中加上这样一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签署时诊所无医疗纠纷,无跟诊所相关债务……”后续,原告向被告陆续支付了转让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牙科诊所同时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十余宗。2024年3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快递邮寄等方式向被告发送《解除〈口腔诊所转让合同〉通知》。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于是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牙科诊所不仅在缔约之时隐瞒了诊所既有纠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其在缔约后亦受法律限制无法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及商事变更登记,致使案涉《口腔诊所转让合同》成立后无法满足法定生效条件。被告牙科诊所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故原告诉请被告牙科诊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牙科诊所应当向原告返还其的转让款及租赁损失。
维权思路三: 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其合同标的即为目标公司的相应股权。而转让人隐瞒债务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合同标的瑕疵隐瞒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承诺的规定,可向转让人主张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即为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违约金的约定。 北京二中院在(2022)京02民终4033号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纠纷系双方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物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关系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股权作为标的物而言,买受人与出卖人对股权价格的合意建立在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上,极大地依赖于作为公司原股东的出卖人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产负债情况的披露。本案中,振发公司作为转让方,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实披露信息,如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受让方或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思路四: 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以认定隐瞒目标公司债务行为构成欺诈为前提,受让人可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虽赋予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而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认定转让人隐瞒债务的行为构成欺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1836号 法院认为:“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对目标公司估值的重要考量因素,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将励德公司负债情况如实告知姚某某,导致姚某某无法对励德公司的价值作出客观准确判断,并且励德公司的对外负债中很大比例是对章某某个人的负债,因此,章某某隐瞒公司负债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99号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业已查明,目标公司某丙广告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目标公司某丙广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宏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某甲生物公司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行为并无不当。”
结语 除却上述笔者列举的思路外,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况,还可通过主张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合同无效等途径,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周之斌 周之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执业年限自2019年至今,擅长建设工程、民商事纠纷、破产清算等领域法律服务,为多家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