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转私”、“私转公”的税法风险提示
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主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常态的,但是在这一常态行为过程中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到位可能引一定的税法风险。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
股东个人从公司处支取款项用于消费
股东个人或是基于个人消费需求或是家庭消费需求,从投资的公司处以“借款”或“往来款”的名义支取款项的,需要分情况处理:
1.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后未在当年纳税年度内归还的,或者该些款项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利用企业资金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的(典型的表现有家庭电费、水费等费用支出),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此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股东向企业借款后购买房屋、车辆后又给公司使用的情形
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股东、股东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股东、股东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股东、股东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精神,以上两种情形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公司使用,其本质是为公司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受益者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上述第2种情形,应当以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为前提,这也是财税〔2003〕158号文的要求。
三
股东以个人收款码收取公司经营收入
股东或实际经营者以个人银行账户或收款码收取公司的经营收入本身并不是法律禁止的,但是实务中除了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风险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公司未能将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明确为自己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将被认定为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可能涉及税收行政处罚。
四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的涉税提示
1.公司无息向股东提供借款。(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即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时,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此种情况不视为“视同销售”,但应当注意纳税调整的风险。
2.股东无息向公司提供借款。(1)因为财税〔2016〕36号文确定视同销售的主体系单位,因此股东个人的无息出借,不存在增值税问题;(2)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股东借款给企业,约定不收取利息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延伸:关于古玩字画的税收问题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以上规定似乎并没有明确古玩字画不得扣除,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了企业主、经营者通过公司资金大量购买古玩字画,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进行摊销、折旧,待账面价值归0后又归还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已经明确,“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事实上,这是典型的反避税条款,即避免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的偷税。
本文不作为税收政策的解读,仅做税法风险提示,实际操作应当以各地口径为准。
提示:
作者简介
连逸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浙江工商大学财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主要领域为公司股权、财税法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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