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管理费是否仍需支付?
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管理费是否仍需支付?

基本案情:
2015年,甲某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乙公司与甲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由甲某代表乙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全面履行,项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承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甲某自行承担,乙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7%向甲某收取管理费(含税金),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由乙公司收取。2018年,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工程造价确认。后乙公司以甲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补缴管理费,返还垫付款,支付违约金等。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乙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管理费?
法院认为:
甲某借用乙公司的资质承接涉案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乙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等所项目税费,涉案工程的综合税负在3.3%以上,而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乙公司积极介入工程管理,参与处理供应商、民工班组等事务,也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该部分税费、投入实际上是乙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成本,已包含在工程结算价款之中,因此乙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乙公司主张按照7%的标准计算管理费不能成立。首先,涉案目标责任书违法无效,其中关于管理费按照7%计算的约定亦无效,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其次,乙公司同甲某约定7%的标准,其中必然包含力一定的利润空间,如支持乙公司的主张,无异于认可乙公司可以从其违法进行资质出借的活动中获利,于法有悖。因此,7%不能成为计算标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酌情确定本案的管理费宜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计算。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2.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3.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个人看法: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如果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能够证明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参与管理,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仍倾向认定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有权收取管理费,至于支持合同约定比例还是酌定下调,各案件裁判存在差异。但参与管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负责合同盖章,工程款收取。如果只是以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签订材料、机械租赁等合同,实际未参与组织联系、商务洽谈及审核确认等相关流程,不能直接认定参与管理。实际参与管理,还应结合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核对保管、工程例会参与等内容,如果能够证明该部分内容,即使最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仍有利于其主张管理费。
在该类案件中,由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必然无效,约定的管理费成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所支付的对价,请求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理应得不到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则以及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管理成本与实际支出,多数法院认为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有权收取管理费。因此,对于收取管理费的观点,作为代理律师也需结合个案综合考虑,立场不同,看法各异。
作者简介
金鸿亮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