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范围的变化是否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12年,甲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总包方,约定由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施工,按照当时规定,该项目属必须招投标项目,但实际未经历招投标程序。同年,乙公司应甲公司要求进场施工,项目于2020年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现在,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甲公司认为该项目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未招投标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亦无效。而乙公司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案涉项目已经不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因此《施工合同》有效。
问题:
必须招投标范围发生变化(《施工合同》订立时系必须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变为非必须招投标项目),对施工合同的效力有影响么?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1999版与2017版一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废止)》(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计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类型、规模进行限缩。
司法实践观点
观点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原则适用于既往合同
该观点最经典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75号判决,认为:虽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系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但将该原则适用于既往签订的合同,有利于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无证据证明适用的结果将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此外,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63号判决从诚信原则及维护市场交易角度出发也持相同观点,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而签订,但该行为的发生已不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精神,从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应认定有效。
观点二:新规无溯及力,《施工合同》效力依订立时法律法规确定
虽然目前有较多声音支持观点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例认为新规并无溯及力。例如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75号就认为: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于2000年5月1日发布施行,于2018年6月1日废止(被《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取代)。该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案涉工程自2010年12月开始磋商,2011年签订系列施工合同并施工,2012年10月竣工验收。故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判定。根据该规定,案涉工程在当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确有不妥。
分析
回归到本案,笔者同意观点一,认为《施工合同》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1、新规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非必须招投标范围的放宽历经数年,初衷包含扩大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因此溯及既往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2、新规有溯及力,合同有效,更彰显诚信原则
既然依新规合同有效,说明该项目不招投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不大。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施工合同》订立近10年后才主张合同无效,反而有借“新规无溯及力”观点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因此从诚信角度出发,更应认定新规有溯及力。
建议
虽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颁布距今已有4年之久,但考虑到大量大型工程工期较久,目前仍有较多工程横跨该时间结点,容易在法律适用上产生问题,从而影响合同效力认定。因此建议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从对社会利益影响、工程规模、诚实信用原则等各角度综合考量,认定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 桂路露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 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 专注于民商事案件,擅长领域为争议解决、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