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持有无法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文|陈茜
根据克尔瑞地产研究显示,2021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行情急转直下,房企销售回款大打折扣的同时,前期高压的融资政策导致再融资难度加剧,叠加偿债高峰的来临,房企现金流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房企信用风险加速暴露,民营房企公开债务违约或展期事件频频发生。作为房地产行业下游的施工企业,必然也会遭受影响。随着房地产企业外部融资渠道的持续收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选择采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当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时,作为出票人的房地产企业往往资金已经非常短缺了。笔者针对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提出几种救济方式,以供参考。
一
以票据关系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可见,施工企业作为持票人需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且票据背书连续,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当票据无法顺利承兑付款时,往往伴随着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若施工企业考虑以票据权利进行救济时,往往会面临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后遥遥无期等待立案的问题。而且,以票据权利主张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假设房地产企业破产后,仅能分配取得很少的财产份额。
二
以基础关系主张权利
房地产企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支付,是否可不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记为已付款,直接向房地产企业主张应付工程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案件观点,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法承兑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就无法承兑的票据金额向其主张应付工程款。
三
票据关系主张权利与基础关系主张权利的抉择
当施工企业以票据关系主张的,案涉纠纷为票据纠纷,仅需证明存在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且票据背书连续,举证责任较轻。若施工单位采取票据权利主张的,面对毫无履行能力的出票人,很多情况下仅是取得一纸判决,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问题。即便申请出票人破产,其享有的也只是普通债权。
当施工企业以基础关系主张的,案涉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需证明施工企业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需证明出票人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举证责任较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施工企业在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基础上还可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将充分保障法院判决文书的顺利执行。
笔者建议,面对已结算完成且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施工项目,在诉讼时采用基础关系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并要求确认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面对未结算完成且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施工项目但无其他争议的,在诉讼时也可采用基础关系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要求确认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面对双方基础关系争议较大的施工项目,可采取票据关系主张权利,确定债权。
作者简介
陈 茜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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