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关系

日期: 2023-04-21
作者: 何睿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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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鹰原创  2023 

文 | 何睿航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结案以外,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须采取“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即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行政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劳动争议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2.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理时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批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也可报批申请延长。


3.是否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以及商业信誉的目的一般不公开;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以公开为原则,如果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会公开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四部分第二点: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意见(一)”第六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加强信息共享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减弱劳动仲裁的“诉讼化”趋势,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节约劳动者的仲裁成本;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而需要向法院起诉时,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减少诉累。


结语


根据人社部的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1.9万件,2020年共221.8万件,2021年共263.1 万件,案件量呈现稳步增加的趋势。


从社会风气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自身权益,主动学习劳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也更愿意选择法律的途径以解决问题。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也应当与时俱进,贯彻落实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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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睿航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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