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可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东鹰原创 文|韩腾飞 生活中,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在子女不随直接抚养方姓的情况下,常会出现直接抚养方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姓名的情况。 一、是否可单方变更 答案是否定的,直接抚养方不可以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二、法律依据 1.公安部2022年5月21日公布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2.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答复中写道: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此复函体现的精神是,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当的。 3.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变更为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三、法理分析 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在此情况下,子女在先使用的姓名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对协商一致决定的事项进行更改,从法理上而言也应仍由双方协商一致。 四、司法判例 如在(2013)甬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已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其父母对原告变更姓名已经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及事实,认为原告目前不具备变更姓名的条件,以电话方式作出拒绝受理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妥。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作出的拒绝受理申请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又如在(2020)辽0212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王庆林与第三人迟姗姗协议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迟姗姗抚养,但王庆林作为孩子父亲仍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应由其父母向登记机关申请。本案被告在明知第三人迟姗姗已经离婚,未审查其变更申请是否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依一方意思表示即将王XX户籍姓名变更登记为王XX的行为显属不当。另,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依法提交证明其作出案涉姓名变更登记合法的证据,第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亦仅能证明其与原告就孩子姓名变更问题进行了沟通,不能够证明原告对第三人选定的王XX这一姓名或其他任何姓名均予认可,故现并无证据表明案涉姓名变更是第三人与原告协商一致的结果。综上,被告作出的将王XX户籍姓名变更登记为王XX的行为,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简介 韩腾飞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根据此规定,申报变更未成年人姓名需由父母共同申报,而非父母中的一方可独自申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