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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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荐能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实践中,不乏有企业由于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多种原因而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中,民事纠纷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企业便负有主动履行、财产申报、接受调查询问、配合财产处置等义务,并且面临多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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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经济利益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同样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金钱给付义务还是非金钱给付义务,企业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便会承担双倍数额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对于有履行能力的企业而言,实际上,等待强制执行反而会进一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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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经营管理方面
1、财产流通受限
《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一旦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为了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有权查询、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对于企业而言,因为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被冻结基本账户、查封相关财产将极大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从而为企业带来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2、严重损害企业信誉
企业一旦被列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信息,会对企业产生舆情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前述规定采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表明了国家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当事人的强硬态度。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甚至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在此期间,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总是要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完成基本的主体调查,信誉是每个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被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竞争机会。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与土地、房产、银行、工商成为联动机制单位,企业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来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都将可能受到限制。
3、影响企业参与投标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以及相应措施。《通知》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列为了联合惩戒对象,明确了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企业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投标活动中势必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参与联合体投标活动。尤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势必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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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企业高管受到的影响
企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不仅对企业本身存在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同样存在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因此,法院可以对强制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相关人员的正常生活与人身自由。
(二)消费活动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因此,法院可以限制强制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相关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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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刑事责任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不乏有企业及其控制股东通过体外流转方式进行业务和资金往来,采取款项不入账、制作虚假账目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存在前述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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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
结语
企业未按期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不仅将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在信誉、经营甚至企业高管的人身自由方面都面临着全方位的惩戒。因此,企业面对不利或不愿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选择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救济途径,如提出再审申请、申请检察院抗诉等。但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推翻之前,若一昧地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会招致更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杨荐能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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