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 2023-11-24
作者: 韩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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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韩腾飞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金融领域,信托计划作为投资理财产品的一种,具有委托人投资金额高、受托人专业化管理的特点。虽然在信托合同等文件中,受托人会载明信托资金的投向,但是由于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后,即由受托人管理,委托人对受托人是否真实地按照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使用信托资金往往并不了解。


在信托计划不能按期兑付时,若受托人确实依法按约使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因投资风险导致不能兑付的,相关损失当然应由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自行承担。若是因受托人违法违约使用信托资金导致不能兑付的,则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信托资金的用途是处理案件的关键因素。那么,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谁负有证明信托资金的用途的举证责任呢?结论是应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相关理由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01

举证能力方面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依据该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法负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有关信托资金用途的投资文件、银行凭证等材料,依法应由信托公司保存,且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作出说明。因此,从举证能力方面而言,应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02

审判指导意见方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第94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一种。依据上述指导意见,也应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是受托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基本要求。


03

司法案例方面

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有关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案例进行说明。


如在(2022)京74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管理人实际使用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掌握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以及投资去向,除其按照合同约定披露的事项之外,委托人无从得知具体投资情况。《信托合同》对于信托目的以及投资组合范围均有明确的约定,这就要求受托人严格按照上述约定的范围及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组合,并遵守关于投资限制的相关约定,以实现信托目的。深圳万旗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民生信托公司擅自调换底层资产未披露,造成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无法按期兑付损害其合法权益。民生信托公司上诉主张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现民生信托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自认案涉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无法收回相应资金,在此情况下,其应当对其管理信托财产进行的投资行为符合《信托合同》对于投资组合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投资限制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对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在一审法院予以释明的情况下,民生信托公司仍未说明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指向,亦未说明底层资产情况,拒绝提交信托专户的银行流水,故一审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适当的投资。民生信托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拒绝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一审法院依据在案已经查实证据,判决民生信托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又如在(2021)京7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汇天1号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内,民生信托将信托资金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然而,民生信托在本院释明后未提供产品投资指向的证据,因民生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报告未能披露底层资产具体情况,且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认定民生信托存在违规行为,民生信托无法证明涉案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符合合同约定。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对自己管理信托财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其负有举证责任而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采信盛宏公司的主张,认定民生信托未将信托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若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未按期兑付,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又不明的,投资者可以直接以信托公司违约使用信托资金为由起诉,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此倒逼信托公司举证证明其使用信托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不能举证或者拒绝举证的,则其就需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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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腾飞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  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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