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以裁定形式对生效判决书主文作出补正

日期: 2023-12-28
作者: 袁梦婷

文 | 袁梦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如何理解“其他笔误”?判决书主文遗漏事项或者有其他误写情形是否属于“其他笔误”,能否以裁定方式予以补正?从司法实践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表明观点,判决书中也明确阐明事实与理由的,如判决遗漏事项或者判决事项有其他误写情况的,法院用裁定形式进行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质言之,应根据判决书全文的意思表示认定判决结果,判决书主文的表述与判决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应认定属于笔误,法院可以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参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

【石某林、翁某荣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案情:石某林、翁某荣与黄某、赵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如下:“一、石某林、翁某荣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赵某、邓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1100337.42元; 二、驳回黄某、赵某、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对遗漏的“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 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予以补正。石某林、翁某荣申请再审,并对此提出异议。


裁判观点: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中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石某林、翁某荣关于二审法院的补正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洪某凤、沈阳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民申5559号


案情:洪某凤与沈阳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4日又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以判决书存在笔误为由,将判决结果变更为“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85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洪某凤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并对此提出异议。


裁判观点:本案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中已经明确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自商铺交付通知之日即2016年11月25日起算除斥期间。至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案争合同的诉请。”虽然在判决判项(即判决主文)中裁判的内容与之不符,但根据前述论理可知应系误写。故二审法院随后依法以更正笔误裁定形式进行补正并无不当。


案例三

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65号


案情: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某勘察院等检验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云民初90号判决书,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重建工作合理期间至2017年5月,2017年5月以后过度安置费、租房过度费属于广电公司扩大的损失,由广电公司自行承担”。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云民初90号裁定书,将前述内容补正为:“2017年5月以后过度安置费、租房过度费不属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二审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删除对合理期间问题的认定提出异议。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因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追偿计算时间暂计算到2017年5月,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只能是该期间的有关损失,对2017年5月以后的费用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主张,按照“不告不理”诉讼原则,法院无权作出评判。一审判决在第29页第16行“重建工作合理期间至2017年5月,2017年5月以后过度安置费、租房过度费属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扩大的损失,由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确系笔误中的“法律文书误写”情形,以裁定方式补正笔误并无不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判决书主文作出补正裁定是否有时间限制?法律并未规定补正裁定作出的时间,即便在二审之后,一审判决书存在遗漏或误写的,一审法院仍可以通过补正裁定予以纠正。参考案例如下:

案例四

某市委招待处、某农牧渔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146号


案情:某市委招待处与某农牧渔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在二审期间制作补正裁定,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某市委招待处申请再审,认为一审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制作补正裁定,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24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均程序违法。


裁判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作出补正裁定。一审法院据此作出(2019)冀08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其文书名称等笔误进行了补正。《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并未规定补正裁定的作出时间,某市委招待处主张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制作补正裁定,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裁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问题。


案例五

赵某与某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甘行申264号


案情:赵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赵某在再审申请中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征地行为实体合法的证据甘政自然资源发[2019]73号批复文件提出异议。


裁判观点:本院再审审查中,经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查询,案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2019年第3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文号为甘政自然资源发[2019]214号,渭源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3行初16号行政判决中记载的甘政自然资源发[2019]73号批复系针对金昌市永昌县2019年第3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此,该院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2019年第3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文号记载为甘政自然资源发[2019]73号系笔误。至于甘政国土发[2015]911号文件,经查系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陇西县2015年第8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因赵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在2015年第8批次征收范围,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可在案涉“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书”中引用该依据错误,未及时更正。因此,一审法院和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制作相关文书时都存在工作疏忽,但该问题可以通过补正裁定或另行制作文书予以纠正,并不影响赵某的实体权益,也不存在案涉土地征收依据混乱或失效的情况。








作者简介

袁梦婷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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