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境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

文|杜静逸

在建设工程实务案件中,很多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公司系有名的大企业,其中不乏已经上市的公司。有时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的及时支付,有股东就工程款或商票履行等为项目公司出具担保函或签署担保合同,这个时候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审查是否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等,但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在效力认定上比一般封闭性公司要严格得多,在责任承担方面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从这两条可以明确,一般公司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对外订立担保合同时,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程序之外,还需要经过公开披露程序,如果不经过相应程序,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但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司法意见的统一性可以见于其他法律规定。《证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在该条第2款列明,其中包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该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在该条第2款列明,其中包括上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在此基础上,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点可以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7章“释义”第17.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章“释义”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十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7章“释义”第17.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章“释义”第13.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若担保人符合前述特殊性质的,需要在审查相关决议的同时,审查相应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临时公告或其他公告材料,确认担保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
杜静逸
杜静逸,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拥有日语N1级证书,法语四级证书。
自2018年起在律所执业至今,系多家知名建筑业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中外建设工程案件、公司法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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