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调解书,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024.07
文|韩腾飞
在民事判决书中,在判项之后,法院一般会写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在民事调解书中,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法院往往没有这种表述。由此产生一个问题,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民事调解书,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1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概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以民事调解书举例,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未归还给原告任何借款本金,而是在2024年9月30日归还的10万元借款本金,那么协议第二项约定的利息就应当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在这种情况下,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即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果调解协议没有第二项,被告即使未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也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民事判决书举例,判项: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假设为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假设为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未归还给原告任何借款本金,而是在2024年9月30日归还的10万元借款本金,那么被告除应当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当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金额=10万元×0.000175/天×30天。
02
迟延履行调解书时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问题
因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会写明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没有什么疑问。而在民事调解书中,法院往往不会写有前述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时,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就成了一个疑问。笔者就曾遇到过因调解书未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笔者在执行申请书中写了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内容,法院要求删除该内容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疑问,应从以下法条入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现条文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说明:
A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B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的,则被告还应另行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比较A、B两个协议,A协议的第二项内容并非是针对被告违反协议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而是被告本就应承担的协议义务,没有任何前置条件,不以被告违反协议为前提,不具有惩罚性。B协议的第二项内容是针对被告违反协议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只在满足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才适用,具有惩罚性。
结合上述列举的法条进行说明。
在A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因协议未约定被告违约时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调解书属于该条“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即使调解书中未写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内容,也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定义务。否则,被告违反调解协议就没有任何不利后果,有违督促被告主动履行调解书的目的。
在B协议的情况下,因协议约定了被告违约时的民事责任,再结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文,原告在申请执行了B协议第二项内容的情况下,意味着已经要求被告承担了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此时就不得再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时应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取决于调解书中有无约定违约责任。

韩腾飞
韩腾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腾飞律师自2016年7月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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