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与内部承包人结算

日期: 2024-11-14
作者: 钱梦教


1、2014年4月28日,业主与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某项目建筑工程发包给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2014年5月12日,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与宋某、周某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风险承包该项目,内部承包人交纳该项目施工结算总造价(不含甲供材料款)的2%的管理费,承担工程应上交国家、地方政府税金、政策性规费等,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总包合同执行。

3、2016年3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内部承包人结算无果后,与业主完成结算,但该项目存在大量亏损,内部承包人怠于履行义务和内部结算,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内部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还垫资款等责任。






法院观点




1、关于内部承包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虽名为“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但内部承包人并非公司员工,从合同约定资金的筹集、风险的承担等内容分析,均不符合内部承包合同构成的要件,且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宋某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关系,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为非法转包关系,故案涉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周某已由生效判决确定,其并非涉案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故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关于内部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故原告要求可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被告宋某进行结算,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通知被告宋某进行结算,被告宋某虽认为未收到信函,但该信函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为被告宋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故应视为被告宋某收到了上述信函,由于被告宋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前往结算,且该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结算时间,故原告与业主所进行的结算应作为原告与被告宋某之间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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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部分结算争议费用认定如下:

(1)关于咨询费,被告宋某对结算报告中所承担的咨询费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原告与业主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费用的承担,而原告分公司与被告宋某的承包合同中也约定了按照原告与业主之间的施工合同执行,但该追加咨询费并非施工工程的造价内容,故不属于工程结算造价的范围,而是因送审造价过高造成的损失。现因原告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合同经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签订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结算时原告送审造价过高,而被告宋某未及时参与跟业主的结算,故对于所造成的咨询费损失原告与被告宋某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由原告与被告宋某各半承担该损失。

(2)关于诉讼支出费用,被告宋某提出因诉讼支出的费用中,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不应计入项目支出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中因本案诉讼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系原告为自己的单方利益进行诉讼而产生,且双方在合同中未作费用承担的明确约定,故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其他的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上述费用并非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而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理与涉案工程相关事项过程中的额外支出,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于造成该损失的过错,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结合原告分公司与被告宋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且涉案工程的财务支出均由原告控制,而工程款项的筹集由被告宋某进行等因素,酌情由双方各半承担上述损失(不再区分因诉讼或执行的损失,予以综合考虑)。

(3)对于管理费,被告宋某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管理费不应支付。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内部承包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或分公司向项目部派驻了项目经理,并协助被告宋某进行了施工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合同约定相关义务,存在一定的财务和管理成本,故被告宋某应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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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工程维修费用,由于二被告未予认可,且原告所举证据仅为业主要求扣除部分质保金,但由于涉案工程实际由被告宋某组织施工,双方约定维修也由被告宋某进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通知被告宋某进行维修,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及费用明细等,故对于该笔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5)关于部分报销费用,相应报销单均无被告宋某或其他授权人员的签名确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6)关于人员蒋某工资。本院认为,虽然竣工图纸落款处虽有蒋某作为涉案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签名,但根据内部承包合同,项目部其他成员由被告宋某会同项目经理提名报分公司任免,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技术负责人的确定经过了宋某的提名或同意并由分公司进行了任命,也无证据证实蒋某是否实际参与了涉案工地工作及工作的情况;而且内部承包合同又约定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蒋某的工资经由被告宋某确定或者同意。综上情况,本院对于蒋某的工资不予认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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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人可追责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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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法规和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项目承包人可追责的前提条件为:

(1)公司和内部承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承包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会涉及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法的内部承包合同有效。故有效的内部承包行为应当符合承包人是企业在册员工、建筑企业给予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管理等。结合本案,宋某是实际承包人,但非在册员工,且另案已经认定为转包,故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无效不影响结算,只是在认定具体费用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过错,进而影响双方结算金额。

(2)项目已竣工且与业主结算完毕。这是项目可收款项是否确定和支出是否大于收入的前置条件,如果项目尚未结算完毕,则很难认定是否支出金额超过了收入金额。本案中项目已经竣工并与业主完成结算,具备追责的前提条件。

(3)款项收支符合规定。从收入上看,工程款应该进入公司账户(或者经公司委托支付至其他人),而支出上则是追责能否成立的关键,从严格意义上分析,要进行追责的话,款项的支出必须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或者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其他公司、个人的账户中),这也是分析材料中需要着重审阅的。本项目中,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支出金额的认定存在障碍,最终法院也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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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财务收支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公司作为原告向内部承包人追责,须对项目收支情况和费用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提交签字单据、支出凭证等,但本案中法官将举证责任更多分配给原告,并认为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才可以全面查清项目收支情况及合理性,因此在追责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财务审计以明确结算金额。此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项目费用的承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产生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等诉讼支出,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管理建议




1、规范内部承包,避免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是否是由建筑企业的在册员工承包、建筑企业是否对员工承包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进行管理,这是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与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行为的本质区别。合法的内部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故施工单位应对内部承包人给予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管理,并吸纳内部承包人为在册员工,如若公司对项目缺乏管理,承包人非公司员工属无承包资质的个人的,存在被界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届时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等约束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项目的亏损和费用承担也将由无效合同当事人根据过错分担。

2、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施工单位指定账号,否则视为建设单位没有支付。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将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承包人随意支配。

施工企业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由项目承包人提供资金使用的详细去向,并完善财务管理和支付手续,保留支付依据和凭证证明确实用于项目,每笔支出款项需要承包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确认,或定期核对并签字确认支出和收入,对于项目管理的投入和支出也需要及时保留与项目有关联以及经承包人认可的证据,管理人员成本也需要内部承包人确认,避免内部结算时承包人不予认可管理费及费用支出,导致部分费用无法计入项目支出,增加追偿难度。

3、及时行权。一旦发现项目亏损严重或者内部承包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应及时催告并保留催告凭据,如在项目竣工、结算的节点,及时催告承包人提交资料、积极配合处理,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如遇到项目引发纠纷,也应做好提前告知义务,要求承包人及时处理并确认对费用、诉讼后果等承担责任。届时施工单位催告、行权的情节都将成为考量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的因素。

待项目结算条件满足,如内部承包人履约不到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行使追偿权,追究内部承包人相应责任。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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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梦教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一部律师,擅长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

实务研究:

参与编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及履约十大问题解析》;参与编写《建筑施工企业15大类100个法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控》。

2014年11月,在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主办的《浙江建筑业》杂志2014年第11期(总第307期)建筑法苑栏目中,刊登了撰写的论文《施工单位工程索赔管理实践中的要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