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间

日期: 2024-12-12
作者: 韩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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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起,否则就有因超过时效而败诉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可知,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主张的加班工资是无时间限制的?以及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即可主张无时间限制的加班工资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第十四条解答规定: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

从上述审判指导文件来看,劳动者申请仲裁最多可以主张2年的加班工资。劳动关系尚存续的,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日前2年的加班工资,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的,为解除或终止日前2年的加班工资。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2年为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而非2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期间为当事人应提起仲裁的期间,应提起仲裁的期间与最长保护权利的期间,并非等同之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且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内”即为仲裁时效期间,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只能主张劳动关系终止日前一年的劳动报酬,而是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的,不管多少年的劳动报酬都可以主张。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浙高法民一[2019]1号文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作为审判的实际参考的。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1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而王XX于2019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故王XX主张2017年3月7日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该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5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

本案张XX提起仲裁的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是2019年7月16日,故张XX要求XX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15日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


注:本文仅就浙江省的审判指导文件进行分析,省外的司法实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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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腾飞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腾飞律师自2016年7月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