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材料费、人工费用上涨,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可调整的情况下,工程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3.4.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地方政策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意见》中第三条指出,其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 《意见》第三条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21〕36号) 《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琼建定〔2021〕244号) 《意见》第二条规定:“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筑〔2021〕19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近期应加强监测主要建材市场行情,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材,必要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协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潜在风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宁建(建)发〔2021〕24号】 《意见》第一条第4项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法院指导意见及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 《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解答》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司法案例 笔者查阅案例,实践中支持调整与不支持调整的案例均有,具体理由归纳如下:
具体分析 1、从上文总结的各地政策及各地法院解答中可以看出,基本的倾向是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达到情势变更的程度(即继续履行对承包方不利或者明显不公),应予以调整。至于何种程度能达到情势变更,不同地方政策文件给出了不同的数字(10%、8%、5%等),认为涨幅超过某一个程度,应在涨幅之外予以调整。 2、但是基本上各地政策及法院的解答多为建议性质,措辞多为“建议”、“可”,而且情势变更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举证证明案件达到情势变更的程度并不容易,部分司法案例中法院会认为材料或者人工费用变化是可以预见到的,这也是部分司法案例不支持调整差价的原因。 3、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虽说是市场影响材料价款、人工费等上涨,但施工的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也比较关键,发承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一个因素。
建议 1、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受市场影响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尤其对于承包方而言,更应明确工程价款可调整的情形及情势变更的程度。 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发包方应注意付款义务及管理职责,承包方应注意工期进度,尽可能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增加从而影响施工成本。
作者简介
桂路露,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
桂路露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曾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方面,桂路露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桂路露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对于实际施工人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以房抵工程款制度有一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