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离世,哥嫂跨越千里寻找侄女交还遗产——遗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日期: 2025-04-09
作者: 马幼蓝

近日,湖北日报报道了一则感人故事:湖北武汉的李某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和一笔存款。家族有人建议把他的遗产转到哥哥孩子的名下,但被哥哥坚决拒绝。原来,李某在20多年前离婚,此后与前妻和孩子未再联系,女儿随妈妈在郑州生活。不幸的是,女儿10岁的时候妈妈去世,之后由姨母抚养长大。李某去世后,哥哥和嫂子从武汉辗转到郑州,寻找失联多年的侄女。在郑州警方以及社区的多方努力下,阔别23年、从未谋面的亲人团聚了。哥哥告诉读大四的侄女,暑假期间回武汉办理房产及存款相关的继承手续。这个温暖的故事不仅展现了珍贵的亲情,也让人感受到了人性中的善良和坚持。   


根据继承的法律规定,李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李某的哥嫂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呢?李某的女儿一直未对父亲予以照顾和扶养,是否会影响她的继承权呢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承的顺序,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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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其客观上未对父亲照顾,但不会因此当然剥夺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继承的权利。而李某的哥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参与继承的。有人可能说风凉话:你看,这个哥哥本来就不享有继承权,去找回侄女继承也不过是个作秀行为,顺水推舟罢了。其实不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提供了特殊情况下例外,即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的情况下,李某的哥嫂可以视作“继承人以外”非继承人,适用该法条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度发布的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情况和这个故事有相似之处:

典型案例

杨某再婚后与第二任妻子共同抚养了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江某。江某成年后,杨某与妻子离婚。杨某晚年罹患重病,日常起居开销、就医用药由杨某的哥哥、姐姐及侄子承担起了照顾的责任。杨某离世后,江某认为其系杨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试图要求独自继承杨某名下全部遗产。但法院根据各方对杨某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寡,判决江某只能分得遗产10%的份额,其余90%由杨某的哥哥、姐姐及侄子共分。

所以,李某的哥嫂想要主张继承弟弟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他们并没有贪恋弟弟的遗产,反而千辛万苦找到侄女,告知其有权继承这份遗产,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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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在父母需要他们照顾和陪护时“百般推脱”,在继承遗产时却“当仁不让”,一旦发生继承纠纷时,更多的是争抢遗产,互相指责。法律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意味着:作为直系亲属,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时也肩负着对被继承人生前应当起到照顾的责任,顺位越前,责任越大;如果未尽义务,就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李某的哥嫂处理事情的态度,无疑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让我们看到了在遗产继承问题上,除了争夺和贪婪,还有亲情、责任和担当。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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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幼蓝



马幼蓝,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女律师”称号。

马幼蓝律师自1999年起执业,有丰富的专职律师经历、诉讼和非诉讼等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婚姻家事、公司治理及与公司有关的争议解决领域,向个人及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尤其是在继承、公司股权、股权激励方面,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广受客户好评。

马幼蓝律师撰写并发表有《浅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债中“共同生产经营”之判断标准考察与重塑》;《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概要》等多篇原创专业文章、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