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提出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具有简化结算、锁定成本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然而当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未能完工时,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却常常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审理指南、解答等形式,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总体来看,"按比例折算"已成为结算的首选方法,而在特定情况下,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则作为必要补充。这种司法理念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兼顾了公平原则,能够在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01
法律法规及法院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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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806条:工程未完工且合同无明确约定的,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根据施工图纸、签证单等证据确认,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造价鉴定;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9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对价款协商不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四)法院指导意见及解答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第6条: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变更的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包干范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计价规范、计价标准结算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8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按比例折算”,应当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据实结算:
(1)工程仅完成小部分,且该部分工程难以独立计算价值;
(2)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
(3)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明显不合理,且承包人的报价存在严重不平衡。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5〕51号)第3条第2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提出增减工程价款请求的,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是否涵盖全部工程范围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证明的,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1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据实结算。
02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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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法院指导意见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问题,已形成了以尊重合同约定为基础、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补充的裁判思路。具体而言,主要衍生出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第一种,也是最为普遍的方式,是"按比例折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明确指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工程价款。这种方式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将固定总价视为对整体工程的定价,并按照工程量比例进行拆分。例如,若已完成部分经鉴定占总工程量的40%,则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暂定为合同总价的40%。这种方式在工程内容均衡、成本分布均匀的项目中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第二种方式则是"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这是对"按比例折算"原则的重要补充。江苏省高院在同一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一是工程仅完成小部分且难以独立计算价值;二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三是合同固定总价明显不合理且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在这三种情况下,继续按合同约定比例折算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故应当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及市场价信息,对已完工程进行重新计价。这种方式更侧重于追求实质公平,通过外部标准来校正合同约定可能存在的缺陷。
03
如何选择相对有利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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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如何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主张?这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一)合同解除的原因与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因为在此情形下,若仍按原合同价折算,可能使违约方获得不当利益,而守约方无法获得充分补偿。反之,如果合同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发包人则更倾向于坚持按比例折算,以避免结算价过高带来的损失。
(二)已完工程的特点与成本投入结构
当工程仅完成基础部分或前期成本投入密集时,承包人应重点论证"按比例折算"的不合理性,积极准备证据证明已完部分的实际成本远超按比例计算的结果。例如,通过工程鉴定显示前期地基、基础等部分的成本占比高达总成本的30%,而形象进度仅完成15%,此时坚持按比例折算将对承包人明显不公。
(三)合同价格本身的合理性
如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或承包人的报价存在严重不平衡(如某些子项报价畸高或畸低),则可依据江苏高院的规定,主张突破合同约定并按定额结算。这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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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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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包人而言,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尽可能预见合同中途解除的可能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竣工情形下的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应及时与承包人确认变更部分的价款,避免事后争议。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已完工程量的证据材料,如监理确认的进度报告、现场签证等。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仅要收集证明发包人违约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的证据,为可能的据实结算提供依据。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面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时,都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结算争议。协商不成需诉诸法院或仲裁时,应重点关注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以及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是否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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