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备注“自愿赠与”还能要回?别错过分手后关键的一年!
转账备注了“自愿赠与”
是否就无法再要回?
2026年8月9日,杭州本地生活类媒体报道一则新闻《男子恋爱两年向女方转账11万余元,多次备注“不要求结婚只要陪伴”“老公自愿赠与”,感情破裂诉请撤销赠与,法院:驳回》,大致内容是:
2023年10月,陶某(男)与罗某(女)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陶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罗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部分转账附有明确的文字备注,如“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
其后,双方分手。2025年11月,陶某起诉要求罗某返还款项113363元。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陶某多次转账留言均明确表示“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不支持陶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1。
今天是2026年的“七夕”,在浓情蜜意的节日氛围中,发微信红包、转账表达爱意已成为情侣间的常见仪式。近年来因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网络上流传的不少“恋爱转账攻略”宣称:只要金额是“520”、“1314”或者备注了“自愿赠与”,就一概无需返还。事实果真如此吗?
裁判透视: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性质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情侣分手后的款项返还纠纷时,通常遵循“区分对待、利益衡平”的原则处理具体个案。
1.小额支出与情感表达:认定为“一般赠与”,交付后不予返还
对于情侣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维系交往而发生的日常消费(如共同餐饮、娱乐开销、购买普通衣物)、特定节日赠送的礼物以及小额特殊寓意转账(如520元、1314元),司法实践通常认定此类转账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一般无偿赠与,一旦财产交付,赠与即告完成,赠与人无权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例如,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陕0103民初16301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的“520元”款项、赠送的手机和钻戒,以及被告为原告购置衣物的开销,均属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与物品折价的诉求不予支持。
2.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给付: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落空后应予返还
适婚年龄男女的恋爱交往,往往带有缔结婚姻的合理预期。当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支出及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时,司法实践普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行为)、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等规定,将其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恋爱双方最终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则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受赠方继续占有该大额款项便丧失了合法依据,应当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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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在界定“大额”及裁判尺度上展现出了高度的务实性: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陕0103民初16301号案件(即上文已提及的案例):法院指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系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认定赠与所附的条件不能成就,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获取的赠与利益已丧失法律依据。判令女方返还扣除“520”转账金额之后的其他款项11万余元。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6)川3432民初325号案件: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及消费水平,认定单笔2000元以下为表达爱意的日常生活开支,不予返还;单笔2000元以上则视为附解除条件的大额赠与,在扣除双方互转款项及女方垫付的共同房租后,判令女方返还差额3.8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26)桂0224民初446号案件:男女双方相识恋爱仅3个多月,男方转账2万余元。法院结合恋爱时长、同居情况及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单次2000元以上为附条件赠与,判决女方返还扣减后的款项1.5万元。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鲁04民终127号案件:两审法院均认为单笔1000元以下属一般赠与,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结合双方经济能力与关系发展程度,判令女方适当返还6万元。
赠与方在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并不等于今后即无法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如果款项给付实质上是以结婚为基础的大额转账,即便付款方在转账时注明了“自愿赠与”,法院亦会结合资金规模、双方沟通背景及民间习俗进行综合认定。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款项转账,无法仅凭“自愿”二字彻底免除返还责任。
除斥期间:要回款项的关键节点
如果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希望通过撤销赠与合同追回大额款项,法律对权利行使的期限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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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发生大额赠与后,一旦双方正式宣告分手、解除恋爱关系,赠与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撤销事由自此产生。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通常自“分手之日”起算。
案例警示:因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而被法院全额驳回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鲁0402民初1884号案件显示:原告李某(男方)主张恋爱期间转账24万余元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单笔超过2000元的大额转账确属附条件赠与;但法院指出,双方早在2021年6月即已分手,原告自此时起即应知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最迟应于2022年6月(分手满一年之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案件原告(男方)至2026年才提起诉讼,已严重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已经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点提示: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无法像三年诉讼时效那样通过微信催告、发函等方式实现“中断”。一旦超过一年,撤销权即从实体上归于消灭,即便原本有权要求返还的大额款项,也将彻底丧失胜诉权。
结 语
爱情需要真诚与浪漫,财产更需理性与清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经验,结合《民法典》规定及上文引述的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建议恋爱中的双方:
1.明确资金性质与边界。
日常餐饮、娱乐、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寓意的小额红包(如520元、1314元),应视为增进感情的自愿支出,给付后切莫抱有“事后索回”的侥幸心理;若涉及大额款项(如购房垫款、大额借款或购置贵重资产),建议在沟通记录中明确资金用途是借贷、共同投资还是附结婚条件的彩礼性质,留存完整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凭证。
2.发生纠纷及时主张,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若恋爱关系破裂、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涉及大额款项返还纠纷的,务必高度重视自“分手之日”起算的一年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及时固定双方分手事实、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维权。

七夕佳节,愿天下有情人以真心相待,以理性相持。懂得法律边界,既是对彼此情感的尊重,也是对个人财产权益最好的守护。
脚注:
[1]《男子恋爱两年向女方转账11万余元,多次备注“不要求结婚只要陪伴”“老公自愿赠与”,感情破裂诉请撤销赠与,法院:驳回》,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1CCBmtwOW3Y-egB0PTt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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