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件看不当得利纠纷案应诉思路
去除利益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一方取得利益是认定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又一构成要件。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除审查是否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外,可同时关注相对性、诉讼时效等问题。
陈某与俞某、赵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共同承包工程,并约定由俞某出面签署协议。俞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约定陈某与俞某、赵某共同承包某小学拆复建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签订后,俞某向某建设公司交纳300万元保证金。后陈某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通过其胞弟将300万元支付给俞某,再由俞某将300万元交纳给某建设公司,工程既已结束,要求公司向其返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应诉思路:(1)关注请求权的相对性。某建设公司从俞某处收取保证金,并未从陈某处收取款项,陈某主张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强调货币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即便俞某对陈某构成不当得利,陈某亦无权穿透法律关系要求某建设公司返还款项。(2)论证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一方无法律根据获利;其二,一方获利致使他方受损。某建设公司依据合同向俞某收取保证金,将于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时返还俞某,不存在获利行为,也未导致他人遭受损失。(3)关注诉讼时效。陈某于2017年5月向俞某转账,至2023年4月主张返还款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案件结果: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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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用乙公司资质承接景观工程,安排丙与乙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各方均确认甲对景观工程盈亏承担最终责任。后各方发生纠纷,丙主张其为景观工程承包人,要求乙方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丙的请求。甲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向石材供应商丁支付石材款,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由其垫付的石材款。
应诉思路:(1)强调乙公司并未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该等利益应指具体财产利益,而非总体财产利益。乙公司不是甲的给付对象,乙公司的财产并未因甲的给付行为而增加;乙公司与石材供应商丁不存在法律关系,对石材供应商丁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不因甲对丁的给付行为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效果。(2)强调甲的给付行为不符合“没有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包括: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给付目的消灭的。甲是景观工程的挂靠人,挂靠关系中,项目成本由挂靠人承担。即便甲向丁的付款确实为景观工程支付,也是为自己支付垫资,具有给付目的,其目的在于清偿自身的债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3)关注诉讼时效。甲对丁的支付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至2025年8月主张返还款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案件结果:驳回甲对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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