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违约金相关问题
违约金作为合同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兼具补偿性与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在实务中,围绕“违约金是否过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如何处理”等问题争议频发。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相关法院裁判案例,对合同违约金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以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进行衡量;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另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因此,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区分交易类型,结合司法保护上限与损失比例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调减的一方(通常为违约方),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主张维持原约定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与损失之间具有合理性。法院审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参照,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等因素进行衡量。实践中常见证据包括:利润损失证明、资金成本测算、市场价格差额、替代交易成本等。
参考案例:(2023)京03民终18156号,本院认为 “...关于违约金具体金额一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一审法院予以调低,一审法院已综合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的处理方式具有法律依据,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即回归损失填补原则。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可按违约发生时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损失。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53号,本院认为 “... 对于违约金的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实际损失的补偿。”上述条款即各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中,李某某、李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李某某、成某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上述条款对违约金的标准未作出具体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李某某、成某某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李某某、李某某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期限,扣除李某某、李某某已支付的7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主张截至2016年1月26日,以未付股权转让款分期逾期付款时间计算违约金,李某某、李某某应支付6071315.5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且自2016年1月26日起,李某某、李某某应以1.13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向李某某、成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作者简介
丨王哲轩丨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