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可否主张撤销
日期:
2026-04-21

结合法理和案例检索情况,本文认为债权人不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理由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而非禁止债务人拒绝增加自身财产。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时,是基于债务人当时的资信情况、财产情况与其进行的交易,而非基于债务人未来能继承遗产。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属怠于取得利益,只是财产未增加,并未减损现实财产,与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主动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性质不同。
2、继承权虽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意志自由。若允许撤销,将导致变相的强迫继承,有悖于尊重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理念。
3、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规定于继承编,应依据继承编的规定对放弃继承的效力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不包括一般性的合同债务。而且,在发生继承人因放弃继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适用的也是行为无效规则,而非撤销规则。除了上述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形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都是有效的,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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