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可否主张撤销

日期: 2026-04-21
作者: 韩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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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从前述规定引出一个问题,即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可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结合法理和案例检索情况,本文认为债权人不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理由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而非禁止债务人拒绝增加自身财产。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时,是基于债务人当时的资信情况、财产情况与其进行的交易,而非基于债务人未来能继承遗产。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属怠于取得利益,只是财产未增加,并未减损现实财产,与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主动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性质不同。


2、继承权虽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意志自由。若允许撤销,将导致变相的强迫继承,有悖于尊重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理念。


3、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规定于继承编,应依据继承编的规定对放弃继承的效力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不包括一般性的合同债务。而且,在发生继承人因放弃继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适用的也是行为无效规则,而非撤销规则。除了上述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形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都是有效的,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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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腾飞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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