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6-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63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结语
新公司法虽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强制审计要求,但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尚未统一裁判观点,审计报告仍是认定财产独立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对审计报告实行实质审查,除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外,审计报告还应包含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审计,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形成,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并能直观体现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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