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6-05-06
作者: 閤成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63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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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经审计

2018年《公司法》第62条明确约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即在2018年《公司法》框架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推断: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司法实践中股东大多也通过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证明财产独立,从而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该条款,即新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都经过审计,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进行审计,一人公司并无法定审计要求。


从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也存在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808号民事判决(2026/1/28 裁判)认为股东应提交“审计报告、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换言之,审计报告并非必要证据,其他能够证明财产独立的实物证据也能起到相同的证明效果。海淀法院发布涉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之七(某电气公司与某能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4/12/16发布)认为:“如果股东不能提供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则可以提供公司完备、连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向法院申请依据上述财务账簿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进行专项审计。”


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申10604号民事裁定书(2025/11/28裁判)认为股东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


因此,在司法裁判机关统一裁判观点之前,仍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 哪些情形会导致审计报告出现证明力上的瑕疵

实务中,以下情形的审计报告通常被法院认定为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


(1)审计报告不符合形式规范要求,或内容存在重大瑕疵。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2185号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496-001)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


(2)未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往来。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民申353号案中,法院指出,即便股东提交了审计报告,如审计结论仅能反映公司年度的财务状况,而未能体现财产独立结论,或未能排除与股东间资金往来混同,法院仍可能不予采纳。


(3)诉讼后才形成审计报告。

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1124号案中,法院认定,于诉讼期间形成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4)缺乏原始凭证支撑。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278号案中,法院指出,审计资料仅为公司自行制作的财务报表,并不包含对原始财务凭证的审计,无法客观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财产是否混同。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现股东的责任承担

(一)现股东的责任范围

根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民终339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084-004)的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股权受让前后的公司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理由包括:公司债务始终存在并未清偿,内部股权变更不影响公司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现股东作为新的投资者,在受让前有能力且应当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既存债务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债权人等外部人来说,现股东对受让股权前已存在的公司债务应视为已经知晓。


(二)原股东的责任范围

根据同一案例的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是公司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明知且熟悉,股权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其持股期间即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原股东原则上不负清偿责任。


  结语  

新公司法虽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强制审计要求,但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尚未统一裁判观点,审计报告仍是认定财产独立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对审计报告实行实质审查,除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外,审计报告还应包含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审计,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形成,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并能直观体现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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閤成鑫

·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主要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