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房产调控政策解读

日期: 2011-02-10

2011126,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下称“国办发1号文”),要求巩固和扩大国发10号文的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随后,上海市、重庆市也相继公布房产税试点方案。相关媒体称之为“第三轮房产调控”。

本所在已经对第一轮和第二轮房产调控进行了五次解读的基础上(详见《楼市调控新政法律风险提示(客户版)》、《“二次调控”系列新政解读》等文),初步解读本轮调控政策之延续、之新意:

一、本轮调控主旨

经过前两轮调控,各项政策工具陆续出台并相互叠加,已经对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拿地、设计、施工、销售整个流程形成完整制约。从目前来看,本轮调控的重点在于严格执行和进一步加强原有调控政策,暂未推出新的政策工具(房产税在国发10号文中就已提及)。

因此,国办发1号文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强了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明确要求“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二、本轮调控特点

1、特点一:约谈问责机制

本轮调控的一大特点,是国办发1号文升级了行政问责机制,从国发10号文的“考核问责机制”升级到国办发1号文“约谈问责机制”: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等情况一旦发生,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就有权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如果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监察部、住建部等部门就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相信通过约谈问责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调控政策的执行将日趋严格,房产开发流程已形成的完整政策制约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关于对整个流程的调控政策的梳理,可详见本所《“二次调控”系列新政解读》的附表。

2、特点二:房产税试点方案出台

本轮调控的另一特点,是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相继出台。两地试点方案主要有下列特点:

①征税对象集中在“增量”:除重庆对“独栋商品住宅”的存量房征税外,两地试点方案都将征税对象主要限定在“增量”而非“存量”上,即以试点方案施行后符合条件的新购买商品住房为征税对象。

②计税依据上海参照市场价、重庆按照交易价:上海试点方案的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即以市场价为基础;重庆试点方案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两地计税依据差异明显。

③上海税率0.4%0.6%,重庆税率0.5%1.2%

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试点方案的出台,从短期来看,主要将对其他城市购房者(投资者)的消费预期(增值预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本轮调控基本延续了前两轮调控的主导方向,将仍以“控需求”为重要手段。随着税收、信贷、限购等各项政策的深化落实,将直接冲击开发企业的房产销售。因此在2011年度,开发企业的重大难题是,对于有意愿购房、有能力付款、却受政策影响无法购房的潜在客户,如何将其转化为现实的购房客户。为此,本所即将推出针对这部分潜在客户的售房及风险控制的个性化法律服务。

以上政策解读供本所各开发企业顾问单位审阅参考。

 

附件1:《三轮房产调控主要政策的横向比较》(本所制作)

附件2:《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的横向比较》(本所制作)

附件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1

三轮房产调控主要政策的横向比较

 

第一轮调控

第二轮调控

第三轮调控

时间

2010417

20109月起

2011126

主要

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10号文)

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

密集发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

调控

主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

保障

住房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3

税收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1、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2、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调整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区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含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预征率为3%,住房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预征率为5%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1、调整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2、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4

信贷

限购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4、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2、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1、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2、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5

土地

融资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1、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2、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3、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2、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2、严格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1、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2、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3、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4、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

6

预售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预售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

 

7

约谈

问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1、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3、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1、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2、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3、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8

舆论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附件2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的横向比较

 

上海市

重庆市

文件

名称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2、《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征收

对象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均价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

计税

依据

市场价格评估值

(参照应税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房产税暂按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房产交易价

(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适用

税率

10.6%

20.4%(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

10.5%(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单价在上两年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2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单价在上两年均价3倍至4倍的住房)

31.2%(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单价在上两年均价4倍以上的住房)

纳税

期限

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