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退出指引解读

日期: 2018-08-08
2018年7月25日,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指导、规范网贷机构主动或被动的平稳有序退出网贷行业,保护网络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省、杭州市网贷行业规范稳健发展,维护省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对网贷机构而言,《指引》明确了合法有效的退出途径,指导网贷机构合法经营、应对风险、及时转型;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指引》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参考。下面,我们将分三个部分对《指引》的规定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  《指引》解读

一、《指引》的性质和效力

《指引》是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行业指引,是关于网贷机构业务退出工作的行业操作规范。一方面,《指引》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等特点;但另一方面,《指引》无法替代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局限性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网贷机构在进行退出工作时,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指引》的调整范围

《指引》的调整范围是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的过程,当然浙江省范围内非会员网贷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指引》对“退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网贷机构主动或被动终止经营业务、处置存量业务、清算注销、业务转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网贷机构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第二是网贷机构破产清算注销,一旦网贷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将通过裁定的形式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网贷机构无法再以自身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处理等行为应当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

三、《指引》规定的退出程序

网贷机构主动或被动退出行业时,首先,应作出退出行业的决定,虽然《指引》并未规定作出决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权利应由股东会行使,因此该决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公司需向法院申请破产,则也应当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再由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组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领导小组名单和退出决定相关文件。《指引》同样也未规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要求,但我们认为,该工作小组成员中既可以包括网贷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等内部领导层级,也可以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再次,制定退出方案和退出方案附件,具体内容包括退出原因、现状、债权债务情况、债权债务处置方案、退出时间表等,并在方案制定完成后10日内对网贷机构退出行业的情况进行公告。

最后,根据退出方案实施退出计划,包括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妥善解决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在充分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网贷机构的利益。



第二部分  网贷机构如何根据《指引》完成退出工作

一、“退出”行为的法律适用

根据第一部分中关于《指引》对“退出”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退出”行为的法律适用。

首先,“退出”的概念中包括终止经营业务和业务转型两个方面,指的是公司改变经营范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而网贷机构改变经营范围,除了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还应当按照《指引》规定的情形开展工作。

其次,“退出”的概念中包括处置存量业务,处置存量业务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网贷机构应当及时清偿投资者的投资款,一旦决定退出行业,对于到期或未到期的投资款均应当妥善处理,对于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也应一并承担;另一方面,网贷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出借的款项、对外投资的款项等应收账款;还有一方面,网贷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部分直接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的出借人主张债权。

最后,“退出”的概念中包括清算注销,当网贷机构确实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和投资款时,也不能继续拖延,除了《指引》规定的程序外,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处置公司财物,按一定比例清偿借款。当然,在申请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指引》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网贷机构通过《指引》退出行业的优势

目前,网贷行业正处在风口浪尖,网贷机构按各自公司的流程退出行业,一方面,无法得到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当然也无法得到监管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无法很好的处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导致很多不必要的风险。而按照《指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行业,更加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和及时性,能够更快、更稳定的处理网贷机构退出行业的相应问题,也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

三、网贷机构需要进行的工作

根据《指引》的规定,网贷机构需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其一,编制退出方案和附件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退出方案主要包括:退出原因、现状和存量业务规模(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与处置及资金清退方案等。退出方案应经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其附件还应当包括:存量项目清单和清收情况、出借人信息、财务审计报告。

其二、推进方案实施,处理存量业务。所谓处理存量业务,实际上就是债权债务的处理工作,一部分可能通过电话、函件、协议的形式解决,另一部分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执行的途径解决。

其三、向投资者发布公告,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四、网贷机构在“退出”行业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在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能够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在网贷机构作出退出行业决定前,审查其经营现状,对其是否存在明显的资不抵债情形作出初步判断,并提供后续操作的法律意见。

(二)在网贷机构作出退出行业决定时,协助网贷机构召开股东会,做好会议备忘录,审查股东出席情况和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

(三)在网贷机构作出退出行业决定后,首先可以对网贷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分析,区分债权债务是否到期、是否违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常见法律问题,必要时,可单独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协助网贷机构拟定退出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对退出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全程参与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五)协助债权人起诉、执行债务人,收回到期债务,尽快形成资金回流。

    

第三部分  投资者如何参照《指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投资者可根据《指引》判断网贷机构的合法性和各方主体身份

《指引》将合法的网贷机构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部分“爆雷”平台的性质存在区别,投资者在判断网贷机构的合法性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软件查询网贷机构的登记信息,根据其经营范围判断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指引》将退出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区分为网贷机构、借款人、投资人、出借人,其中第九条规定,网贷机构应积极协助出借人追偿债权,即认定网贷机构属于合法的信息中介机构,其进行的是投资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信息中介行为,而非直接通过网贷平台的主体进行融资出借行为。投资者和出借人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竞合,但在本质上仍存在一定区别,若投资者将投资款支付给网贷机构,与网贷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则可根据协议的约定要求网贷机构偿付;若投资者以出借人的身份通过网贷机构直接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则应当向借款人追偿。

二、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投资者与网贷机构、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所使用的具体方式也不同。若投资者通过网贷机构提供的平台购买相关投资理财产品,实际上,可以视为其与网贷机构之间签订了投资服务相关协议,形成投资关系,投资的期限、投资的收益均是投资关系的组成部分,若网贷机构违约,投资者可以起诉网贷机构,要求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投资者通过网贷机构将投资款以自身名义出借给借款人,其与借款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情形下,网贷机构无法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投资者应当向实际的借款人主张权利。

同时,当投资者发现其与网贷公司签订的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时,也应当在于网贷公司的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投资者可通过申报破产债权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网贷机构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了其本身或其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则网贷机构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旦网贷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目前,真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网贷机构不多,但将来可能存在有其他债权人诉讼后无法执行财产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况,投资者也应当及时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布的破产信息,避免错过债权申报的期限。

四、对于涉嫌犯罪的网贷机构,投资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贷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犯罪一般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其中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发现网贷机构存在犯罪事实,一方面,投资者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当投资者发现有其他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公安机关已经对该网贷机构立案受理时,也应及时将自身投资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并提交相关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需要对全部投资人的情况统一调查处理,需要一定的调查期限,投资人取回投资款的方式在刑事途径中为网贷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退赔,无法像民事诉讼一样单独主张了。


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或“平台”)平稳有序退出网贷行业,保护网络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省、杭州市网贷行业规范稳健发展,维护省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退出,是指网贷机构自愿、被监管部门责令、因出现风险而被迫采取终止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处置平台存量业务、清算注销平台或业务转型等措施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退出期间,是指网贷机构自主作出、或被监管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启动退出准备工作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全部结清、全面终止的整个期间。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市辖区内所有自愿或被迫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

第四条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

网贷机构应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把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放在退出工作的首要位置,尽可能减少投资人损失。

(二)规范有序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活动过程中须在遵守本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及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有序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退出活动,合理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清退出借人资金,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协作配合原则

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积极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进行报告和沟通交流,主动接受指导与监督,定时汇报退出进度。

(四)“三不可”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期间,未经批准,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经营地址不可变更,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高级管理人员、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可失联。

(五)诚信透明原则

网贷机构应保证所提交退出手续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且应将相关材料按要求向网贷投资者公开。

第二章  退出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作出退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组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应工作,并将小组成员名单和退出决定书事先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机构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应处理好四项工作:

(一)制定网贷机构退出方案,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相关退出资料,做好各方的沟通、汇报和协调工作。

(二)推动退出方案规范有序进行,逐步处置存量业务,有效化解处置风险。

(三)负责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接待解释工作、网贷机构内部员工的安抚工作及退出过程中因退出工作发生的争议纠纷,应对和处理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四)引导出借人理性实施维权行为,不得聚众闹事、不得散布虚假消息、不得恶意追债;联络、披露借款人、担保人及时还款,向借款人、担保人告知不能清偿债务可能面临的征信处罚,如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应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退出工作;

(二)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退出决定书和退出方案等退出材料;

(三)向投资人和借款人发布业务暂停/终止公告;

(四)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工作,全部结清存量项目。

第七条  网贷机构需要提交的退出材料主要有:

(一)退出方案。网贷机构退出的,应提交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原因;目前平台状态、存量业务规模,已到期未清退业务规模、未到期业务规模、投资人数量、借款人数量、担保情况、风险程度预判等平台整体情况;存量项目处置及资金清退方案、退出时间表、应急预案、承诺书、根据网贷机构自身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等。退出方案应经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二)退出方案附件。主要包括:

1.存量项目清单和清收情况。网贷机构应将存量项目和清收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向监管部门与自律组织汇报。根据项目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提供分类汇总表,并对不良资产予以明确标注。

2.出借人信息。网贷机构应对平台出借人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包括平台活跃出借人数量、出借人平均在投金额、兑付时间、累计投资金额占比前10名的出借人等在内的详细信息脱敏处理后上报相关部门。

3.财务审计报告。网贷机构应提供近三年(营业未满三年的,以实际年限为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无,则提供财务报表),并如实汇报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数据。

第八条  网贷机构决定退出网贷行业的,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成员、退出方案、承诺函、办公地点、客服电话、投诉渠道等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有效渠道及移动电话等方式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作脱敏处理。

第九条  网贷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项目,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项目到期时间、还款金额、项目是否逾期等相关情况告知出借人,并积极协助出借人追偿债权。

第十条  网贷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平台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二)平台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三)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四)对于存在不良资产漏洞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资产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出借人出资额比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服务支持,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法律专项服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引是行业指引,适用于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浙江省辖区内非会员的其他网贷机构也可参照执行。如网贷机构、借款人和投资人在有序退出过程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本指引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