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楼市监管措施应纳入法治轨道——杭州市企业自持房屋新规评析

日期: 2018-07-20
楼市监管措施应纳入法治轨道

——杭州市企业自持房屋新规评析

2018年7月17日,杭州市政府、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网上公布了《关于仅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内容为对企业自持房屋的系列监管措施。《通知》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大部分评论从规范“租售并举”市场角度出发对新规多加褒扬。然而,从《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通知》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通知》的用词自相矛盾。“自持商品房”一词贯穿《通知》全文。但是细想之下,不难发现“自持”与“商品房”属相对的概念。《新华字典》对“商品”的解释是“为交换或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如果一间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就无法“交换或出卖”,自然就退出了流通市场,又如何成为“商品房”?《通知》的科学性、严谨性因此大打折扣。

第二,《通知》不对监管对象直接发生效力。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网显示:《通知》的发布机构是“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通知》性质为“其他法律性文件”。经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是依据杭政办函〔2016〕123号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鉴于此,首先“协调小组”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机构,它所发布的文件不能与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即属无效;其次,“协调小组”不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协调小组”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目前媒体多将《通知》称为“新政”,但是,《通知》实际上仅是行政机关日后履职的一份“操作指南”,并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通知》不应当溯及既往。《通知》第十二项称“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一规定意在限制开发商“以租代售”处理自持房屋。但是,《通知》自2018年7月17日起实施,此前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的土地或已开发完成的项目应如何处理?事实上,关于企业自持房屋应如何租赁的问题应在挂牌出让文件及正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说明和约定。众所周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对企业自持房屋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通知》发布前,作为土地出让方的政府机关并未与受让方作约定,那么,事后再干涉受让方的出租行为就有违契约精神。在《通知》发布后的土地出让流程中,有关单位想要贯彻《通知》的精神,也必须通过合同来约定,否则《通知》的内容依旧不对合同相对方产生约束力。

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时曾说过:“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在房地产市场,“有形的手”介入愈来愈深,从限制房企领取预售许可证、限制网签到强制购房摇号,再到限制房企自持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金额调整,系列调控手段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革命”一词既表明了中央对于法治建设现状的判断,也表明了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各级党委政府及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应树立法治思维,厉行法治,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