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变化分析
国家发改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均于近期实施,国家发改委更新了已经实施18年之久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废止。
根据对新旧文件规定的比较,我们来看一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变化。
一、首先是以项目的资金来源作为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资金来源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为必须招标。
1、根据最新文件16号令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有: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与2000年3号令文件相比较,两者的变化是:
(1)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设置了资金额度和投资比例条件;
根据原3号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必须招标,此次16号文的表述为使用“预算资金”,且对使用的预算资金的金额作了要求。根据《预算法》第五条的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此处16号文表述的“预算资金”是否与《预算法》中规定的范围一致,目前国家发改委对此并未明确,后续还有待国家发改委的权威解读。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2、根据最新文件16号令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与2000年3号令文件相比较,两者此部分内容没有发生变化,16号令只是将原来条款的三项调整为此处的两项。
二、其次,资金并非来源于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仍有部分必须招标,但范围大大缩小。
未使用国有资金或使用的国有资金未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未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仍必须招标的项目有: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与2000年3号令文件相比较,两者的变化是: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虽有国有资金但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用事业项目不再必须招标,如2000年3号文件中规定的下列公用事业: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三、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同时达到一定标准,才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与第3号令相比,提高了最低金额标准,其中施工类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货物类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至 200万元,服务类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至 100万元,各项规模标准均提高了一倍。
总体上,国家发改委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主要是一定程度上放开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并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尽管招标范围及规模有所改变,但在项目具体实施时,建设单位仍须注意各地执行文件的现状。如,此次第16号令中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言下之意,应该是要求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但据我们了解,实务中目前部分地区要求必须招标的范围与文件规定还是有不一致,如有些地区要求只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只是可以根据使用国有资金的比例大小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