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的赠与协议在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前是否可以撤销?

日期: 2021-09-07
作者: 杜静逸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为维系婚姻稳定在婚内订立财产协议,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双方会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或者是承诺书,但是并不一定会实际去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人反悔,受赠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这个问题实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赠与协议,二是在离婚为前提签订的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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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房产的赠与协议,只要该房产现在还登记在赠与人名下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通俗的说,受赠人无权请求将不动产过户到其名下。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被公证过,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法院应当支持受赠人继续过户的请求。


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拥有复数房产,将其中的一处或几处赠与给另一方,有一部分已经履行并且变更登记,有一部分没有。这种情况下,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但是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处理方式同上。


那如果该赠与合同确实被法院支持,受赠人又提出因为赠与人故意拖延延期履行导致其产生损失的,这部分损失是否会被支持呢?一般认为,基于赠与行为的纯受益性,如果赠与合同已经被支持了,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法院就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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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在协议离婚中,常常会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是双方子女、第三方的情况。而反悔时,赠与人往往会提出第一种情况的法律依据来支撑自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该观点不成立,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的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通说认为,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此承担任何的义务或对价。但是离婚协议不仅仅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也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抚养权的归属等其他问题。各方在达成离婚协议的时候,这些条件之间往往密不可分,比如有一方通过财产赠与以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或使得对方放弃抚养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方已经履行了对应的义务,协议内关联的赠与条款应当继续履行而无法被撤销。


前述两种情况谈论的撤销权都是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根据《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具体案件,可以使用法定撤销权。 


作者简介:

杜静逸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文学学士

英语六级、日语N1、法语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