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 2021-09-03
作者: 高昊天

案情概要:


韩某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其父年老多病之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并为其养老送终。韩父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某一人继承。但是,因该份遗嘱系电脑打印形成,而原继承法未有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规定。故在韩父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以该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韩父名下的房屋由所有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争议焦点:韩某提交的韩父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韩某提交的遗嘱为电脑打印而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由于该份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一审法院依据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该遗嘱由韩某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将诉争房屋在韩父众多继承人间中进行分割。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判决,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且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韩某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应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诉争房屋由韩某一人继承。

01 相关法律评析

一、民法典丰富了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形成并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的遗嘱大多都是当事人亲笔手写形成,故彼时《继承法》仅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实际上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但由于《继承法》并没有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故而在法院审理因打印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时有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部分法院严格遵从遗嘱形式法定的要求,认为打印形式的遗嘱因不具备法定的遗嘱形式而无效;但大多数法院并未直接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而是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根据打印遗嘱制作人的不同来确定该份遗嘱是更接近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从而以这两类法定遗嘱形式的认定规则来认定其效力。因此,基于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二、如何认定《民法典》生效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换句话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法院在审理因打印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时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遗产已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应当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上文提到的(2021)京02民终1518号继承纠纷案件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范围内首例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案件,对于推进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的新规改判由韩某一人继承韩父的全部遗产,既遵从了韩父生前的真实意愿,同时有效地维护了韩某的合法权益。


02 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


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首先见证人仍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资格限制,如具备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等。


从法条原文的表述看来,并未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都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这也意味着大多数打印遗嘱除立遗嘱人签名外,该份遗嘱的内容均系由机器喷墨形成,文字具有统一性。故要求见证需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即见证人应当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既要见证“在电脑上书写”,也要见证“在打印机上打印”。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律师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录音录像设备将订立遗嘱的过程全程固定下来。如果有全程录音录像加以辅助,在较好呈现订立遗嘱全过程的同时,也能看得出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


二、打印遗嘱有多页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所以在一份遗嘱有多页的情况下,存在其中部分内容被替换或篡改的可能性。而需要注明年、月、日的原因在于,遗嘱的订立时间是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假设立遗嘱人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立遗嘱之时相当财产已被处分而所有权已不属于立遗嘱人,亦或是该份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订立最后一份遗嘱且遗嘱内容有所冲突,则该份打印遗嘱的效力都可能会受到否定性评价。



作者简介:

高昊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