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品房项目的“备案名”与“推广名”
与商品房项目命名相关的全国性法规为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管理条例》的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然而,民政管理部门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命名,一般不会主动对建筑物、构筑物命名。由于《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地名命名的具体程序,相关规定多出现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在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是建筑物、构筑物地名的命名申请人。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房项目的“备案名”与“推广名”的管理尚无统一规定。一些城市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或政策文件,要求开发商规范“备案名”与“推广名”。目前行政监管的措施主要有下述两种:
(1)禁止开发商另取推广名
广东省惠州市于2015年8月颁布了《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的商住楼和住宅区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2015年9月,由苏州市民政局牵头,联合苏州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使用建筑楼盘标准地名的通知》,《通知》规定建筑楼盘的各类广告宣传及房产信息必须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以“推广名称” “楼盘案名”替代标准名称。
(2)要求开发商同时公开备案名与推广名
2016年7月,宁波市住房管理部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市区主要预售商品房项目推广名和备案名对应表”,将辖区内各商品房项目的备案名与推广名以表格形式一一列明,便于购房者掌握楼盘真实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因“备案名”与“推广名”不一致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例如,2015年,北京市大兴区的孙某在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书后,拒绝按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孙某在起诉书中称“(某项目)不管是宣传、还是广告,给我介绍的情况都是以星光视界中心的名义销售的,我也看中了这个名称”,但实际该项目的备案名是“星光创意中心”。在综合考量其他证据后,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为孙某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
自2018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之后,房地产广告成为了2018年度受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领域。与此相关的商品房项目“推广名”问题或将会在这一轮专项整治中得到解决。
李齐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