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 2018-10-09
“实际施工人”的表述首次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解释》并未就“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说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与劳动等从事工程施工的最后一手的承包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基于建筑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的大量存在,往往很多实际施工人起诉时也会依据该条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对此,学术界的观点莫衷一是。

否定说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合同之债所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第三,实际施工人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最后一手的承包人,而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衍生的权利。

肯定说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如果否认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在实际施工人的上一级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就很难得到实现。第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是保障对建筑物的形成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的权利,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却替承包人向发包人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为工程的形成投入了人力和财力。确认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仅肯定了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还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提高弱势群体的地位。第三,《解释》第二十六条既然已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那么,必然需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障实际施工人该权利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规则,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即使是最高院的判例,也存在着分歧。如(2013)民申字第39号案中,最高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主要是实际施工人既然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自然有权对最终归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2015)民申字第2311号案中,最高院又否定了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法无规定;第二,合同无效;第三,实际施工人不是发包方的合同相对人;第四,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

目前的倾向性观点是支持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18条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浙江、安徽高院支持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还应附加一个条件,就是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工程具有可分性,即能够从主体结构中分离出来单独估价、拍卖。因为实际施工人从总承包人处分得的工程往往只是总包工程的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工程有些能够独立于主体工程单独估价与使用,如部分土建工程;而有些工程本就属于主体工程的一部分或从属于主体工程,需要与主体工程配套使用才能发挥其作用,如墙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因此,法院在考虑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时,还应考虑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工程能否从主体工程中剥离出来单独折价、拍卖,如果不具有可分性,即便认定实际施工享有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难以付诸实施。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重重转包、分包现象层出不穷,身处这条“食物链”底端的、从事具体施工工作的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若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不仅不利于建筑业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希望司法机关能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裁判标准与规则,将实际施工人制度落到实处。



[1] 王伟,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与认定路径,《建筑》2017年第3期。

唐琦涛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