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日期: 2018-10-19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依据此规定,如果劳动者初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主张两倍工资没有疑问。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不支持两倍工资的理由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此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的情况下,双方可延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而原劳动合同具有书面形式,故这种情况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用工之日”应理解为第一次用工之日。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在用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双方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是第一次用工。因此,一个月内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等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

支持两倍工资的理由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已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是表明在劳动条件的确定上可延用原劳动合同,而不意味着可由此推定双方重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两倍工资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重点关注的是书面形式。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条件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但双方还是没有书面形式。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免于支付两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先与劳动者签订一份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继续用工,但不续签合同,从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没有书面形式予以固定的状态。这样肯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违背法律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图。

第二,将“用工之日”理解为第一次用工之日过于狭隘。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已经结束,此时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另一次重新用工行为。重新用工之日当然也属于“用工之日”。

一些地方性规定

浙江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发布。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2014年4月14日发布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15日公布。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2011年11月8日发布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08月17日发布。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2014年05月07日发布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山东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2010年04月06日发布。

2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08月01日公布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总结

从所列的上述地方性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期满超过一个月未续签的情况下,实践中的主流意见还是支持劳动者关于两倍工资的主张的。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的规定是不再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的,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当然,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都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不支持的做法的。例如,在原告沈阳韩洋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金玲劳动争议一案中[(2016)辽0102民初10261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续签,但被告仍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支付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783.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检索不同地区的不同规定以及审判惯例。


韩腾飞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毕业于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